保險事業專營理論是保險學關於保險經營許可權的一種政策主張。其內容包括:(1)同一保險業不能兼營財產與人身兩種保險業務;(2)保險業不能兼營保險法規定以外的業務;(3)非保險業不能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的業務。
在日本和中國台灣的保險法中就有類似的規定,其理由是:(1)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標的、性質、期限、責任範圍等都截然不同,如果兼營二者,可能便彼此受到影響;(2)保險經營無論何時都受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的制約,一些特殊的險種,只能由國家指定的保險企業專營;(3)非保險業兼營保險業務,不利於分散危險,也很難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事實上,只要將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單獨核算,完全是可以兼營的。在保險業很發達的英國,並無此項禁止規定; 中國的保險公司也基本上是兼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類業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