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錄製者、防止錄製品被擅自複製的日內瓦公約

《保護錄製者、防止錄製品被擅自複製的日內瓦公約》簡稱《保護錄製者公約》或“日內瓦公約”,1971年10月29日在日內瓦簽訂,1974年7月18日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護錄製者、防止錄製品被擅自複製的日內瓦公約
  • 簡稱:《保護錄製者公約
  • 簽訂時間:1971
  • 條目:13
《保護錄製者公約》共13條。主要內容是要求成員國在國內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條款,制止盜印錄製品及出售盜印的錄製品的行為。公約規定,“錄音製品”指任何僅聽覺可感知的對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的固定;“錄音製品製作者”指首次將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固定下來的自然人或法人;“複製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間接從錄音製品獲取的聲音的物品,該物品載有固定在該錄音製品上的聲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公開發行”指將錄音製品的複製品直接或間接提供給公眾或任何一部分公眾的行為。各締約國應當保護其他締約國國民的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錄音製品製作者同意而製作複製品和防止此類複製品的進口,只要任何此種製作或進口的目的是為了公開發行;以及防止公開發行此類複製品。
《保護錄製者公約》是對《羅馬公約》的補充。公約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只要是聯合國的成員國,或是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或承認了國際法院規則的國家,均可加入。給予保護的期限應當由各締約國國內法律規定。但是,如果國內法律規定一具體保護期,此保護期不應短於自錄音製品載有的聲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起,或從錄音製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該公約沒有追溯力。任何成員國加入公約之前在該國未經許可而複製的錄製品,不在公約管轄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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