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原則

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利益原則,是指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定、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 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定、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定、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 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 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定、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 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於證券法對收購人採取慢走規則,社會公眾投資者不僅有一定的時間考慮是否買賣被收購公司的股票,而且有一定的時間可以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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