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歐洲野生動物與自然棲息地公約

保護歐洲野生動物與自然棲息地公約

保護歐洲野生動物與自然棲息地公約(The Conservation of European Wildlife and Natural Habitats):也稱為《伯爾尼公約》,是一份自然保護領域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律文書,涵蓋了歐洲大陸的大部分自然遺產,並延伸至一些非洲國家。該公約於1979 年在瑞士伯爾尼通過,並於1982年6月1日生效。該公約特別關注保護自然棲息地和瀕危物種,包括遷徙物種。

(概述圖參考來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護歐洲野生動物與自然棲息地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European Wildlife and Natural Habitats
  • 頒布時間:1979年9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2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歐洲理事會
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主要目的,

全文

標題:歐洲野生動物和自然棲息地保護公約 (ETS No. 104)
參考:ETS No. 104
伯爾尼條約開幕:1979年9月19日
1982年1月6日生效
概括
該公約旨在確保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及其棲息地。特別關注瀕危和脆弱物種,包括附錄中指定的瀕危和脆弱遷徙物種。
雙方承諾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此類措施應納入締約方的規劃和發展政策以及污染控制,特別注意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締約方承諾促進教育和傳播有關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及其棲息地的必要性的一般信息。
公約設立了一個常設委員會,締約方由其代表代表。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野生植物群的發展和對其需求的評估來監督本公約的規定。為此,常設委員會特別有權向締約方提出建議,並對指定這些受保護物種的附錄進行修正。
相關文本
附錄 I——嚴格保護的植物物種。
附錄 II ——嚴格保護的動物物種。
附錄 III ——受保護的動物物種。
附錄 IV——禁止的殺戮、捕獲和其他形式剝奪的手段和方法。

修訂信息

該公約創建於1979年9月19日,1982年6月1日開始生效。由於是在伯爾尼市政廳簽署的,所以又被稱為《伯爾尼公約》。

內容解讀

如今該公約已有51個締約方,包括歐洲理事會所有成員國(聖馬利諾和俄羅斯除外)以及歐洲聯盟、布吉納法索、摩洛哥、突尼西亞和塞內加爾等,這些國家的領土上有歐洲鳥類的越冬地點。
該公約通過限制野生物種的獲取和開發來規範物種保護。該公約序言規定:野生動物和植物是一種自然財產,具有美學、科學、文化、原始性、經濟和其內在的價值,為了未來世代必須予以保存。
《伯爾尼公約》是第一個旨在確保保護和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及其自然棲息地、加強締約方之間的合作並規範這些物種(包括遷徙物種)的棲息地開發的國際文書。公約的主要條款包括建立保護區、保護繁殖和休息場所以及管制野生物種的打擾、捕獲、獵殺和貿易。
締約方承諾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這些措施應包括在締約方的規劃和發展政策以及污染控制中,特別注意野生動植物的保護。締約方承諾促進教育並傳播有關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及其棲息地的必要性的一般信息。
作為自然保護領域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律文書,《伯爾尼公約》涵蓋了歐洲大陸的大部分自然遺產,並延伸至非洲的一些國家。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伯爾尼公約》正在整個歐洲甚至非洲建立起一個特別的保護地網路,又叫“翡翠特別保育地網路”(Emerald Network of Special Conservation Areas),各締約方承諾到2020年完成這樣一個保護網路。
保護歐洲野生動物與自然棲息地公約
保護歐洲野生動物與自然棲息地公約的治理機制

主要目的

該公約設立了一個常設委員會,由締約方代表出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野生動植物的發展和對其需要的評估來監測該公約的規定。為此,常設委員會特別有能力向締約方提出建議,並修改規定了這些受保護物種的附錄。
與《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 、《保護野生動物遷徙物種公約》(CMS)一樣,《歐洲野生動物和自然棲息地保護公約》也設有物種附錄。它有4個附錄:附錄一是嚴格保護的植物物種,已經列出的大約700種植物;附錄二是受嚴格保護的動物物種,710種動物,包括水獺(Lutra Lutra)也就是公約LOGO中所用物種;附錄三是保護動物物種;附錄四是嚴令禁止的捕殺及其他利用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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