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地立法指南》是2016年3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美]巴巴拉·勞瑎。
基本介紹
- 書名:保護地立法指南
- 作者:[美]巴巴拉·勞瑎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3月
- 頁數:396 頁
- 定價:120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189260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美國保護地立法指南,初次引進到中國出版。本指南是IUCN環境法中心領導的一項共同努力的成果。它以實用先進的導則更新和擴大了1980年的指南。它的客群是一切有志於加強保護地立法的人士,包括法律起草者、保護地專業人士、政策制定者、政府和非政府利益相關者和學術界人士。
作者簡介
巴巴拉?勞瑎(Barbara Lausche),國際環境法律師,1968年當選環境法國際理事會(ICEL)會員。20世紀70年代後期,她開始參與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環境法項目(ELP)的工作,在擔任非洲(和平隊志願者)野生動植物和保護地保育法律起草者之後,她編寫了首版《IUCN保護地立法指南》(1980)。多年以來,她在開發中國家致力於IUCN的其他法律出版物及項目。自1980年成為IUCN法律委員會成員以來,在整個環境法職業生涯中,她一直保持與環境法項目的積極聯繫,包括在80年代管理世界自然基金會美國分部的法律技術援助項目,以及此後擔任世界銀行首位全職環境法律師,並在90年代擔任全球環境基金秘書處的項目協調人。她不斷就保護地立法、國際公約的遵守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和政策原則,向開發中國家和組織提出建議。近年來關注加勒比海和小島國(作為島嶼資源基金會的高級助理)。目前她和丈夫居住在佛羅里達州薩拉索塔市(Sarasota),在那裡她擔任莫特海洋實驗室(Mote Marine Laboratory)海洋政策研究所所長。
圖書目錄
前言1
序言和致謝1
縮略詞和縮寫1
概述
A背景
B目的和客群
C範圍
D信息與指導的來源
E通用術語
F結構
G展望
第一部分:基本原則和義務
導言
1保護地定義
1.1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的定義
1.2指導原則
1.3特殊套用
1.4保護地和可持續發展
2永久完整性
3管理原則及其法律套用
3.1系統規劃
3.1.1保護地體系計畫
3.1.2生態系統方法
3.1.3緩衝區和連通性保育
3.2保育目標管理
3.2.1保護地管理類型
3.3管理計畫
3.3.1關鍵管理計畫立法要件
3.3.2適應性管理
3.4風險預防方法
3.5外來入侵物種管理
3.6氣候變化管理
3.7採取國際視角
4決策中的治理原則
4.1善治
4.2奧胡斯公約
4.3獲取信息
4.4公眾參與
4.5社會公平與正義
5多邊和超國家的法律義務
5.1主要的全球公約
5.1.1生物多樣性公約
5.1.2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5.1.3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5.1.4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育公約
5.2區域檔案
5.2.1非洲:自然和自然資源保育非洲公約(修訂)
5.2.2歐洲:保育歐洲野生動植物和自然棲息地公約
5.2.3美洲:西半球自然保護與野生動植物保存公約
5.3歐盟:棲息地和鳥類指令[“自然2000”網路(Natura 2000 Network)]
6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計畫
7國際政策和指導性檔案
7.1斯德哥爾摩宣言和原則
7.2世界自然憲章
7.3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7.4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里約宣言和21世紀議程
7.5地球憲章
7.6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峰會
7.7森林可持續經營
7.8漁業可持續經營
第二部分:治理方法
導言
1背景
2新政策方向
3治理方法
3.1政府治理
3.2自願保育地:新治理方法
3.2.1原住民和地方社區治理
3.2.2私人治理
3.3共管或共享治理
3.4作為選擇序列的治理
3.5靈活運用新治理方法
4國際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4.1生物多樣性公約
4.2世界遺產操作指南
4.3濕地指南
4.4國際勞工組織第169號公約
4.5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5關於新治理方法的特殊法律考慮
5.1保護地管理類型
5.2善治原則
5.3土地權和治理
5.4與政府達成協定
6支持自願保育的其他法律工具
6.1使用地役權和土地契約
6.2土地信託第三部分第一章:保護地立法要件
導言
1起草前準備
2立法的初始部分
2.1定義和解釋
2.1.1一般規則
2.1.2國際定義
2.2法律適用
3政策和目標
3.1國家政策支持
3.2憲法原則
3.3總體目標
3.4與目標相關的原則
4體制安排
4.1一般考慮
4.2權威的性質
4.2.1政策高層
4.2.2領頭保護地機構
4.2.3法定公司
4.2.4單個保護地的管理當局
4.2.5功能、職責和權力
4.3共管
4.4諮詢機構
4.5協調機制
4.6關於自願保育地的特別考慮
5保護地規劃
5.1系統計畫
5.2陸地或海洋的法律地位
5.3與周圍陸地景觀或海洋景觀的兼容性
5.4支持性的土地利用規章
6保護地的建立
6.1保護地分類的運用
6.2建立和承認的權力
6.3吸納新保護地的提名過程
6.4減少或重新分類的權力和程式
6.5邊界和區域的劃界
6.6臨時保護
6.7補償
6.8關於生物圈保護區的特殊考慮
6.9對自願保育地的一般考慮
7保護地管理
7.1場地管理計畫
7.2保護地內的分區
7.3緩衝區和連通性保育地
7.4關於自願保育地的特殊考慮
8保育協定
9受控活動
9.1一般原則
9.2被禁止的活動
9.3要求書面許可的活動
9.4無需書面許可由一般規則所許可的活動
9.5保護地管理類型五和六的管制
9.6娛樂活動
9.7應急事件管理
10守法和執法
10.1守法的實現
10.2被授權人員
10.3被授權人員的權力和職責
10.3.1警察權力
10.3.2其他權力
10.3.3外聯與執法的結合
10.4違法和處罰
10.4.1刑事處罰
10.4.2民事處罰
10.4.3舉證責任
10.4.4法律訴訟
10.4.5行政複議
11環境和社會影響評估
12特殊財政工具
13雜項
13.1賦權條款
13.2過渡規定,廢除和修訂
14附表
第三部分第二章:海洋保護地特殊問題
導言
1歷史回顧
2需要特別關注的海洋特性
2.1特性
2.2特殊威脅
2.3對管理的特殊挑戰
3有關MPA的國際義務和原則
3.1國際海洋法
3.1.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3.1.2國際海事組織的規則和公約
3.2國際自然保護公約
3.2.1生物多樣性公約
3.2.2拉姆薩爾公約
3.2.3世界遺產公約海洋項目
3.3區域協定
3.3.1區域海洋
3.3.2OSPAR公約
3.3.3赫爾辛基公約和OSPAR公約
3.3.4ACCOBAMS
3.3.5Natura 2000
4將海洋原則納入立法
4.1法律起草準備
4.2初始部分
4.2.1海洋政策
4.2.2定義
4.3MPA網路和場所的目標
4.4MPA網路戰略規劃
4.5體制安排
4.6建立
4.7管理
4.8管理活動
4.9守法和執法
4.10特殊財政考慮
4.11法律的協調
第四部分:跨界保護地
導言
1跨界保護地的增長
2跨界保護地的方法
2.1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定義
2.2跨界保護地的類型
2.3全球跨界保護地網路
2.4全球和大陸連通性
3與法律相關的關鍵管理原則
4國際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4.1生物多樣性公約
4.2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4.3世界遺產地
4.4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護公約
4.5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4.6大陸規模的歐洲生態網路
4.7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計畫
5跨界保護地特殊法律注意事項
5.1國內賦權框架
5.2跨界保護地協定起草準備
5.3跨界保護地合作目標
5.4跨界保護地合作的層級和類型
5.5跨界保護地體制選擇
5.6跨界保護地協調功能
6協調行動
欄目、表格和數字
欄導-1:保護地的全球覆蓋情況2
欄一-1:保護地體系的主要特點24
欄一-2:IUCN保護地管理類型在法律和政策中的套用33
欄一-3:外來入侵物種和保護地41
欄一-4:國際組織使用的治理定義47
欄一-5:就地保育——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保護地立法的關鍵規定57
欄一-6:生物多樣性公約保護地工作項目對法律的強調58
欄二-1:南美的社區保育地94
欄二-2:保護地和流動人口96
欄二-3:類型五和類型六的區別——供立法考慮的特殊性113
欄二-4:土地信託聯盟——土地信託操作標準122
欄三(1)-1:關於保護地和保育的憲法規定134
欄三(1)-2:關於原住民傳統土地權利的憲法規定136
欄三(1)-3:澳大利亞立法中的目標與原則141
欄三(1)-4:關鍵的部長級權力與職責145
欄三(1)-5:保護地當局的權力與職責150
欄三(1)-6:南非的政府內部衝突解決程式156
欄三(1)-7:產權、利益以及可用於保育的法律工具161
欄三(1)-8:丹麥對特殊棲息地類型或區域的一般性保護163
欄三(1)-9:法國的土地利用規劃和自然保護165
欄三(1)-10:IUCN關於保護地分類的指南169
欄三(1)-11:斐濟法律認可的榮譽執法人員210
欄三(1)-12:澳大利亞的第三方執法規定218
欄三(1)-13: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的公司責任221
欄三(1)-14:澳大利亞的國家公園基金226
欄三(2)-1:認識國家管轄權之下的海洋區域與公海的生態系統聯繫235
欄三(2)-2:南非的第一個近海MPA236
欄三(2)-3:紐西蘭的海洋保護地——沿海與深水區域的對比237
欄三(2)-4:大澳大利亞海灣海洋公園:聯邦與州的合作239
欄三(2)-5:南太平洋地方管理的海洋區域240
欄三(2)-6:生物多樣性公約海洋與沿海生物多樣性工作項目
——MPA與國家立法257
欄三(2)-7: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60
欄三(2)-8:地中海派拉戈斯海洋生物庇護所(Mediterranean Pelagos Sanctuary)
——一個公海跨界海洋保護地262
欄三(2)-9:OSPAR與跨國MPA網路266
欄三(2)-10:MPA網路的規劃——墨西哥灣“洋流中的島嶼”286
欄三(2)-11:南非海洋生物資源基金292
欄四-1:中美洲跨界保護地的增長296
欄四-2: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跨界保護地類型的例子298
欄四-3:瓦登海跨界保護地——三方合作307
欄四-4:蘇祿—蘇拉威西海洋生態區(SuluSulawesi Marine Ecoregion)
三方諒解備忘錄319
表1-1在IUCN-WCPA 2008年保護地定義中運用的術語解釋14
表1-2IUCN保護地分類31
表1-3國際組織承認的主要治理原則49
表1-4依據《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育公約》簽署的協定66
表1-5依據《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育公約》簽署的諒解備忘錄67
表2-1IUCN保護地分類的治理類型91
表2-2支持正式保護地體系的私人土地自然保護選擇方案103
表2-3適用於自願保育措施的IUCN保護地分類112
表2-4澳大利亞共管和獨管安排例選117
表3(1)-1IUCN保護地分類167
表3(1)-2連通性保育的法律方法189
表3(2)-1一些世界上最大的MPA及其法律依據234
表3(2)-2MARPOL公約下的特殊區域254
表3(2)-3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海洋和沿海保護地及網路的指南258
表4-1相鄰拉姆薩爾公約濕地的國際合作管理——跨界拉姆薩爾
公約濕地303
表4-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跨界生物圈保護區313
表4-3跨界保護地的合作層級317
欄導-1,圖A國家指定的保護地的增長3
圖2-1可能的合作序列106
圖2-2管理個別保護地的選擇方案107
圖3(2)-1海洋區域247
欄三(2)-8,圖A派拉戈斯海洋生物庇護所(Pelagos Sanctuary)263
欄三(2)-10,圖B墨西哥灣地圖287
欄四-4,圖A蘇祿—蘇拉威西(Sulu-Sulawesi)西里伯斯海(Celebes)
的位置及其全球國際水域評估(GIWA)邊界與相鄰
GIWA次區域321
參考文獻
專題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