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修正本

保護植物新品種遷拒悼國際公約(修正本)(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as amended)1961年12月2日由澳大利亞、比利時等18個國家在巴黎簽訂的,後經1972年、1977年、1978年和1981年修正棕籃講汗的關於承認雅櫃備並保護植物新品種培育人員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權利的公約。《樂精公約拜殃多愚》規定成立保護植物新品種聯盟並建立機構;並規定培育人員嘗尋朽有就新品種的任何生產或商業銷售進行授權的權利,除非得到足夠報償,否則這些權利不應受限制;同時規定成員國正式檢驗新品種之後頒兵承連布保護所有權,各所有權的時間可為有限時間。《公約》有宜布受保護的權利無效或剝奪權利的規定,並有關於新品種命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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