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人民財產令

保護人民財產令

《保護人民財產令》是辛亥革命後,南京臨時政府頒布的一項重要的經濟法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護人民財產令
  • 頒布時間:1912年1月28日
  • 發布者: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
  • 性質:資產階級經濟法令
是南京臨時政府內務部根據孫中山先生“以保護人民財產為急務”的指示,於1912年1月28日發布的一項重要財產法令。
《保護人民財產令》共5條。其宣布民國政府保護人民財產,凡在民國勢力範圍內的人民和無確實反對民國證據的原清政府官吏,其私產概歸本人所有;對無反對民國證據的原清政府官員的私產亦保護之,規定其在民國勢力範圍內之財產由民國政府保護,俟其投歸民國時交還本人;清政府官產歸民國政府所有;對以民國為敵的清政府官吏在民國勢力範圍內的財產一律查抄,歸民國政府享有。此令公布後不久,內務部又以批文的形式對之加以詳細解釋,指出該令不溯及既往,並就執行中應予劃清的界限逐一說明。顯然,這個命令在宣布保護人民財產的同時,也體現了分化瓦解清官吏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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