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金(貨物)憑單

保證金(貨物)憑單指稅務機關向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收取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時使用的一種臨時收款收據。它是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使用的一種管理憑證,不得作為納稅憑證。根據《稅收征管條例》規定,對從事臨時經營的納稅人,在到貨報驗或進場登記後,為了防止偷稅、逃稅和正確計算其銷售應納稅款,可以責成其在商品實現銷售以前,提供納稅保證人,預繳納稅保證金,限期進行納稅清算。

稅務檢查站對未持有稅收管理合法憑證或使用不合規定的憑證以及證貨不符的固定工商企業運銷應稅產品時,也可採取暫收納稅保證金或其他保證手續,限期補辦合法憑證。保證金 (貨物) 憑單分納稅保證金 (現金) 收據和納稅保證金 (實物) 收據兩種。保證金收取的現金數額和作保的貨物數量,應以納稅人生產經營運銷商品、貨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和當地當天市場價格為依據酌加一定比例。一般對鮮活商品、易霉爛變質商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宜作保。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照章納稅後,納稅保證金或貨物應予退還,並收回收據。逾期不辦理納稅清算的,稅務機關有權將其納稅保證金或貨物變賣後所得價款抵繳稅款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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