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權利研究

《保證人權利研究》是由龍雲麗著寫,費安玲指導的一篇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以保證類型化為基礎
外文題名
Research on the rights of guarantors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ategorization of guaranty
論文作者
龍雲麗著
導師
費安玲指導
學科專業
民商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民法 保證人 權利
館藏號
D913

內容簡介

本論文的研究緣起於筆者對我國現有保證人權利制度不適應現實需求的關注。通過對於保證人權利進行歷史溯源、法理探索與比較法考察,選取“保證類型化”這一視角探究保證人的一般與特殊性權利架構,並以此反思與檢討我國現行法的保證人權利制度,尋求既切合我國實際又符合當今法律發展趨勢的保證人權利的完善之道,希冀對於解決我國當前保證人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的問題貢獻微薄之力。圍繞這一目的,本文分為六個部分展開分析與論述。 緒論部分。首先提出本文的研究主題及問題的緣起,並指出本研究的理論意義與實踐價值;其次通過對於國內研究現狀的回顧找出尚待繼續研究之處,以作為本文研究的努力方向;同時對本文邏輯思路及研究方法予以說明;並對本文所使用的相關概念“保證”、“消費者保證”、“普通保證”予以界定。 第一章保證人權利的一般理論。該章從權利本質、作為權利主體的保證人、保證法律關係特點三個維度對“保證人權利”進行全面把握,探求保證人權利設定的價值理念,提出保證人權利應建立在保證類型化基礎之上。基於能否實現當事人實質意義的意思自治考慮,應將保證分為兩種類型:消費者保證與普通保證。消費者保證是指非以提供保證為營利目的的自然人與專業金融機構訂立的保證;普通保證是除消費者保證以外的保證類型,既包括傳統民法中的平等民事主體締結的民事保證,又包括諸如擔保公司保證、專業金融機構保證、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公司貸款提供保證和其它基於商業利益提供的商事保證。保證人權利保護應建立在保證類型化基礎之上,這是權利本質與實質自由、正義的要求,唯此才既能滿足民事交往、商業實踐對於交易安全、效率的追求,又能在法政策上凸顯對於包括消費者在內的弱者的關懷。 第二章普通保證中的保證人權利。本章展開對於保證人一般層面權利的研究。保證人的權利依其針對的主體不同,包括對於債權人的權利(形成權、抗辯權)、對於債務人的權利(追償權、代位權),該章對於保證人這些重要權利逐一進行分析。 第三章消費者保證中的保證人權利。消費者保證中保證人的權利是在普通保證人權利基礎之上進行的利益調適安排。近年來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都加強了對於消費者充當保證人的保護,其特殊制度安排包括規定消費者保證人權利的不可預先放棄、排除獨立保證的適用、保證人知情權制度、保證人撤回權制度以及獨立諮詢建議制度等。 第四章銀行格式保證條款中的保證人權利。實踐中保證被最廣泛使用在銀行信貸領域。各家銀行憑藉其經濟優勢,單方預先擬定如出一轍的格式保證契約,限制或排除法律早已明文規定的保證人權利,不論保證人是消費者還是商業經營者都不得不屈從於這樣的格式保證契約。保證風險因此被進一步推向保證人,法律保護權利人的初衷幾近落空,故研究格式保證條款的效力問題對於保證人權利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該章對我國大陸與台灣地區多家銀行格式保證契約條款進行實證分析,探析銀行格式保證條款的功能及問題所在,提出格式保證條款效力的認定標準,並對最為常見的爭議格式保證條款進行分析。 第五章完善我國保證人權利制度的思考。本章旨在結合全文分析闡述所得出的研究,從立法、司法與實務角度對我國保證人權利的法律現狀進行反思,在此基礎上提出完善我國保證人權利制度的建議。我國擔保法律需要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社會需求,通過與社會的互動而向前發展,應針對普通保證與消費者保證不同的類型特點,設計細緻具體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保證人權利制度。 結論,概括總結本文的主要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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