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衛環境》是2011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美約瑟夫·L.薩克斯。
基本介紹
- 作者:美約瑟夫·L.薩克斯
- 譯者:王小剛
- ISBN:9787562039341
- 頁數:267
- 定價:23.00元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1-7
- 裝幀:平裝
- 副標題:公民訴訟戰略
- 原作名:Defending the Environment
內容介紹
作者介紹
作品目錄
導 言………………………………………………Ⅵ
前 言………………………………………………Ⅸ
致 謝………………………………………………Ⅻ
第一章 狩獵小河案的慘敗………………………1
第二章 狩獵小河案的教訓………………………45
第三章 為什麼我們會失敗………………………54
第四章 法院的角色………………………………92
第五章 法律的心靈枷鎖…………………………106
第六章 法院的催化劑作用………………………126
第七章 公共信託:環境權的新憲章……………134
第八章 發揮民主的作用:送回立法機關………149
第九章 及時暫停:暫禁令………………………164
第十章 提起環境訴訟……………………………180
第十一章 美好感想是不夠的……………………196
結束語………………………………………………203
後 記………………………………………………207
附錄示範法…………………………………………208
索 引………………………………………………214
作者簡介……………………………………………230
作者出版物…………………………………………232
譯者後記……………………………………………263
前 言
我們是一個特殊的民族。雖然忠於民主的理念,但是我們作為公民個人還是退出了政治(governmental process),我們委託了一個代理人來實現公共利益。這個代理人——行政機構——處於人民和那些在日常工作中破壞自然環境以換取私人收益的人之間。
行政機構既不邪惡,也絕非多餘;事實上,它是一個管制各種各樣日常活動的必要機構;這些日常活動要求設定各種標準,頒發各種許可證,以及執行各種日常規則。但是,行政機構已經不再僅僅是一種私人積極活動和參與政治過程的有益補充。作為一個參與者的行政機構已經取代了公民,這種取代達致這樣的程度以至其整套法律限制規則在事實上禁止公眾成員參與行政機構感覺頗為得意的政治過程,在這個政治過程中管制者和受管制者決定著我們大氣、水和土地資源的命運。試圖介入行政活動之中或者向法院起訴的公民,被視為避之猶恐不及的好管閒事者或者狂熱分子;他使用不到法律武器倉庫中的各種法律武器。他被告知,實現公共利益的工作必須留給“那些對公共利益了解最多的人”。
孕育和執行那些排斥性規則的悠久時代終於走到尾聲。公眾成員開始看見、聞到和吸入經由他們放棄主動權並將其交給職業管制者所帶來的各種後果;這些職業管制者像僱傭兵一樣,趨於形成一種他們自己的立場,這種立場與其僱主利益常常發生衝突。
這本著作重申了公民主動管理我們環境的必要性。它建議,重申公民參與政治過程的一種必要方式是向法院起訴——不是因為我們認為法官更加聰明,也不是因為訴訟過程特別迅速,而是因為法院是一個平等地傾聽公民個體和社會團體與已經訓練有素以至能夠操縱立法機關和行政機構的高度組織化和富有經驗的利益集團的場所。此外,法院之所以如此吸引人,是因為法院免受裙帶關係和閉門操作所趨於養成的各種限制,因而能夠帶來關於環境管理問題的嶄新洞見。
法院並不用來取代立法過程,也不篡奪由民選的代議機構制定的各種政策,而是一種為訴諸立法機關提供實際機會的手段,以便理論上的民主過程能夠在實踐中更為有效地運作。公民主動向法院起訴,可以致使立法機關注意各種重要的事項,亦即可以迫使這些重要的事項出現在被動而又忙碌的代議機構之議事日程中。為此目的,通過司法機關宣告的方式將案件送回立法機關(the judicially declared legislative remand)和法院頒發暫禁令(the court-ordered moratorium),在目前僅是法律領域中一些模糊的思想,因此必須釐清和發展這種模糊的思想。以下的章節將開展這種釐清和發展工作。
法院也必須撇開其對行政機構的傳統上的絕對順從;法官長久以來一直秉持這樣一個安逸的假設,即他們只能質疑明顯違背制定法規則、任意的或腐敗的行政行為;法官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廣闊的行政“自由裁量”領域是政府的一個核心問題;這種行政“自由裁量”常常掩蓋了對各種強大利益集團的順從。
法律必須承認作為公眾成員的公民擁有可以司法執行的(環境)權利,這些權利與私人財產所有者的權利在位階與地位上不相上下。公共信託的古老觀念(每個公民在這種公共信託中都是受益人)必須復興,並且切合於當代問題。直到那時,對維護環境質量的關切才能真正成為一種立足於環境資源開發利用之中的利益。
如果我們打算拯救環境,而不僅僅是敬畏環境,那么在準備開動推土機或電動鋸時就不能再以“等到制定法通過吧”或者“等到選舉那天吧”的簡單建議來搪塞公民。
沒有一根魔棒能夠一揮而就地處理多種多樣的環境質量問題。沒有一項雅致的權利宣言能夠一勞永逸地迅速解決我們的問題。前面還有長期的鬥爭,為維護其權利而鬥爭的公民將是這場鬥爭中的一個重要角色。以公共利益之名的管制不能仍然是一項在被管制者和職業管制者之間進行的雙方事業(a two—party enterprise)。公共利益的實現必須首先納入公眾的積極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