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審判權時期,是指法國行政審判制度發展史上的一個階段。介於1799年至1872年之間。1799年拿破崙一世在過去的國王參事院基礎上建成國家參事院,作為國家元首的諮詢機關,同時受理行政案件。它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同年雨月28日的法律規定,在各省設立省參事院,作為省長的諮詢機關,同時受理省內少數行政案件。但國家參事院受理行政案件時,只能向國家元首提出解決的建議,供後者採納。儘管國家元首總是接受國家參事院的建議,然而國家參事院本身不具有獨立的行政審判許可權。
這一時期的特點是在行政系統內部實現了行政職能和審判職能分離,執行行政職能的人不從事行政審判工作,避免了行政官員作自己案件的法官的缺陷,但這兩種職能的分離在法律上沒有確認,因為執行審判職能的法官仍是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裁決案件,而不是以國家參事院本身的名義裁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