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新生兒落戶在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
(一)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憑《出生醫學證明》在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
(二)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戶的,可憑《出生證》或父母書面申請、接生人員證明、村(居)委會證明及社區民警調查核實證明材料辦理落戶;
(三)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出生具有中國國籍且要求回國落戶的新生嬰兒,憑生父母申請及市公安局指定的有翻譯資質的翻譯單位(暫定:保定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翻譯室)譯成中文的出生證明和出生證明原件辦理落戶手續;
(四)已婚學生夫妻雙方戶口均屬高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可以在該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常住戶口。待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畢業並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後,再辦理該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