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衡水商會

保定市衡水商會

2015年10月17日保定市衡水商會註冊成立商會是由在保定投資創業的衡水籍企業家、工商界人士和相關團體自願組成,經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保定市總商會審核同意,保定市民政局審批,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間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衡水商會
  • 人物:衡水籍企業家、工商界人士等
  • 成立時間:2015年10月17日
  • 會長:崔波濤
保定市衡水商會章程,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保定市衡水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保定市衡水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保定市衡水商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在保定地區的衡水籍投資經營的企業和相關團體自願組成的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履行民間商會的職能,及時了解和掌握會員的需求與願望,反映其意願,代表和維護其合法權益。堅持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服務的方針,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溝通黨和政府與衡水籍企業家的聯繫,促進保衡兩地經濟合作與交流,為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促進保衡經濟的發展,組織動員衡水籍企業家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更大貢獻。
第四條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保定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保定市工商業聯合會。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保定市競秀區市政府斜對面勝利南巷競秀大學生創新基地3-301。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二)向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創業招商項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協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營結構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提高核心競爭力。
(三)舉辦聯誼活動,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
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維護衡水籍在保創業者的整體形象。
(四)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外商外企和新聞媒體間的互動,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銷等活動,協助會員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
(五)及時宣傳家鄉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
(六)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衡水籍人士在保定地區開辦的企業,衡水企業在保定地區的分支機構。
(二)個人會員:衡水籍在保定地區經商辦企業的負責人。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執行本會決議, 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 由理事會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關心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並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決定等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參加方能召開,參加會議一半以上代表通過的決議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報保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會員提出對本會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會長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任何以本會名義開展的活動,需報秘書處並經會長會議批准後方能舉辦。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監事長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可出席相應的理事會議、會長會議。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二)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會議決議;
(三)協調本會內部各部門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並報會長會議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活動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三)政府和其他部門、單位的經費補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組織會員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和召開有關會議的費用;
(二)編輯出版刊物、資料的費用;
(三)購置本會的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經費和聘用專職工作人員的開支;
(四)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全年收支明細帳目向理事會、監事會公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