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1994年12月5日,按照新的中共保定市委、保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組織機構設定原則,原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與原保定地區行署民族事務委員會合併成新的保定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保定市宗教事務局與原保定地區行署宗教事務局合併成新的保定市宗教事務局,均搬至新北街129號辦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依據檔案:市政府[1996]12號檔案
  • 機構職能: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務
  • 局長:梁麗敏  
  • 組建時間 :1994年12月5日
簡介,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簡介

1996年4月19日,根據市政府[1996]12號檔案精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與市宗教事務局合併為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現辦公地點保定市東風西路1號。 市編辦核定編制40人。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經濟處、民族處、宗教一處、宗教二處、宗教三處7個處室。

機構職能

保定市民族宗教事務局是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務的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貫徹行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規,擬 定有關民族宗教問題的具體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調查研究全市民族 宗教情況,提出政策性建議、意見和措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會同有關部門制止非法,打擊違 法,維護宗教方面的穩定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維護民族團結;推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幫助少數 民族和民族地方解決特殊問題;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識別、民族成份鑑定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培養、選拔、 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工作;依法管理宗教活動場所和重大宗教活動,管理、團結、教育教職人員,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 相適應;管理民族宗教團體,指導其加強組織、思想、制度建設和自養事業;協同有關部門處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抵 制境外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各處室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文秘、信訪、信息、檔案、機要、保密、統計、接待、 黨組書記 局長、兼統 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及其他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的編制、人事、勞動工資、行政監察、安全保衛、老幹部、 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本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落實工作;辦理民族宗教方面對外交往事宜;
(二)政策法規處
研究民族、宗教理論和政策,起草全市有關民族宗教的地方法規、規章;組織、協調我市民族、宗教問題的綜合性調 查研究工作,掌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動態和發展趨勢,及時提出對策和建議;負責全市民族宗教界的政治教育工作,組織 宗教反對邪教活動;負責民族、宗教幹部的培訓工作,組織實施區、縣民族宗教部門的評比、表彰工作;協調新聞、宣 傳、教育、文化等部門搞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行政執法管理工作,指 導、培訓區、縣行政執法工作;承辦涉及民族宗教政策問題的文章、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核;負責業務刊物、學習材料的 編輯,參與編寫民族宗教史志、年鑑,參與起草機關綜合性檔案。
(三)民族處
貫徹和實施國家的民族政策、法規並檢查執行情況;辦理有關保障民族各項權利的事務;負責承辦全市伊斯蘭教方面 的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選拔、培養、教育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生產補助金的分配和管理;配合區縣 (市、區)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鄉(鎮)、村的政策落實;負責《保定市清真食品條例》的實施和執法檢查工作;有關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事務;指導區縣開展民族工作;處理民族關係和民族事務問題的 來信來訪工作,妥善處理民族方面的突發事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外來少數民族人口的教育和管理;加強與各界少數民族 人士的聯繫,負責市民族聯誼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宗教一處
負責承辦全市佛教、道教、基督教、方面的工作;貫徹和實施國家的宗教政策、法規並檢查執行情況,對有關重大問 題的處理提出建議;幫助全市佛教、道教、基督教、有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指導其 開展對外友好交往,處理有關涉外事宜;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培養愛國愛教的宗教教職人員;協助辦理需由政府協調 的事務;歸口管理宗教方面的基建、房產工作;審查境外宗教組織或個人的捐贈款項和宗教宣傳品;協助各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大型宗教活動的組織安排工作;指導做好宗教文物、宗教旅遊景點的建設和管理等有關工作;指導各教會防止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對我市的滲透,負責處理有關突發事件;協助各宗教團體開展自養事業和慈善事業。
(六)經濟處
負責局財務和分析民族地方經濟運行情況,參與擬定民族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的 綜合統計和分析;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方改革與發展中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扶貧管理部門承辦民族地方扶貧有關事宜;管 理有關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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