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權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罷免市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並有權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機構設定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會設財政經濟委員會、城鄉建設和環境資源委員會兩個專門委員會,受市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現任領導
主任
馬譽峰
副主任
王惠欣、趙桂良、劉峰、楊義寶、陳春霞、康愛民
秘書長
謝永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