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為憑可保利益

保單為憑可保利益是以保險單為憑證,證明被保險人對某種預期收入擁有的可保利益。保單為憑的可保利益僅適用於海上保險。在一般保險經營中,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只有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情況下,才能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然而,有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確實具有保險利益,但不易得到證明。

被保險人無法提供其有關可保利益的證明,保險人就不會同意予以賠付。但在海上保險中,可以採取以保險單為憑據,證明被保險人的可保利益存在,從而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從保險人那裡獲得賠償。以保單為憑的可保利益主要適用於下列兩種情況: ①“貨物增值保險”。假設某貿易商人在進口某種貨物時,預期該貨物運抵目的港後價格可能不上漲,為此投保了貨物增值保險。如果運輸途中貨物發生全損,貿易商的預期增值部分可以保單為據,證明其對增值部分具有可保利益,從而通過向保險公司索賠實現其預期增值利潤。②“預付運費收入保險”。如果船東投保預付運費收入保險,即使運輸途中發生全損,船東也可以保單為其可保利益的憑證,實現運費收入。由於出立這種保單帶有信用性質,世界上有些國家不予承認這種以保單為憑的可保利益的存在,所以當契約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只能庭外協商解決,不能進行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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