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監禁處分

保全監禁處分,是指對於已經受過長期的刑罰處罰之後而未能得到矯正的習慣犯與常業犯,所適用的一種預防性監禁。西方國家刑法中保全處分的一種。是一種最嚴厲的保全處分措施,具有刑事政策上之最後手段的特性,其實質是一種隔離罪犯的保全措施。例如,在下列條件下,必科處保全監禁處分:(1)行為人已年滿25歲。(2)因故意之犯罪行為受2年以上自由刑的宣判。(3)以前曾兩次以上受過1年以上自由刑的科處。(4)以前曾受過二年以上自由刑或剝奪自由的矯治與保全處分的執行。(5)行為人對於社會具有危險性。

在下述條件下,得科處保全監禁處分:(1)行為人有三次的故意犯罪,其中一次發生在年滿二十五歲以後。(2)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每次均應科處1年以上自由刑,並且由其中一個或數個犯罪行為受過3年以上自由刑的科處。(3)行為人對於社會具有危險性,縱然沒有前科或受刑與剝奪自由處分的執行。西方刑法學者一般認為,保全監禁處分不宜一味強調消極的監禁,而應當同時注意到其積極的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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