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價整輪

保價整輪,清同治三年(1864),兩江總督曾國藩改定票章設督銷局時訂立的銷鹽辦法。所謂保價,即鹽斤到岸由局經理批銷,按銷市的暢滯,酌量情形,核定價格,不準商店任意漲跌。所謂整輪,即鹽船抵岸,赴局掛號,按其先後,榜示局門,挨次發售,鹽不到輪,不得搶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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