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共(布)綱領草案》這是列寧於1919年2月在主持起草俄共(布)綱領的過程中寫下的一些文稿,收入《列寧全集》第2版第36卷。文稿中提出和闡明以下重要法律思想。第一,選舉權與無產階級專政的關係。俄國無產階級專政當時的基本任務,是徹底完成已經開始的對地主資產階級的剝奪。因此,對於剝削者,對於那些違反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根本法、頑強地維護自己的剝削地位並保持資本主義關係的人,必須剝奪選舉權。但是,隨著社會主義一天天地鞏固,隨著那些客觀上有可能繼續剝削或保持資本主義關係的人的數目日益減少,被剝奪選舉權的人所占的百分比自然也會減少。並且,在將來外國侵略停止和剝奪者完全被剝奪以後,無產階級的國家政權會選擇另外的方式鎮壓剝削者的反抗,並實行沒有任何限制的普選權。第二,蘇維埃憲法保證工農勞動民眾享有比在資產階級民主和議會制下大得多的民主。如,有更大的可能用最容易最方便的方式來選舉和罷免代表,從而消滅議會制的缺點,特別是立法權和行政權分離、議會脫離民眾等缺點。第三,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和議會制同蘇維埃的或無產階級的民主制之間的差別在於:前者是把重心放在冠冕堂皇地宣布各種自由和權利上,實際上卻不讓大多數居民即工人和農民稍微充分地享受這些自由和權利;相反地,無產階級的或蘇維埃的民主則不是把重心放在宣布全體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上,而是著重於實際保證那些曾受資本壓迫和剝削的勞動民眾能實際參與國家管理,實際享有集會自由和出版自由,實際上使被剝削的勞動者能夠真正享受文化、文明和民主的福利。第四,關於人民法院的創建問題,列寧在《關於法院條文的第一條》中指出:在通過無產階級專政走向共產主義的道路上,共產黨拋棄民主主義的口號,徹底廢除舊式法院之類的資產階級統治機關,而代之以階級的工農的法院。無產階級掌握全部政權以後,拋棄以前那種含糊不清的“法官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公式,而提出“法官完全由勞動者從勞動者中選舉產生”的階級口號,並把這個口號貫徹到整個法院組織中去。共產黨只是把不使用僱傭勞動榨取利潤的工農代表選進法院,對婦女同樣看待,使男女無論在選舉法官或履行法官職務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廢除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以後,黨向蘇維埃選民選出的法官提出以下的口號:實現無產階級的意志,運用無產階級的法令,在沒有相應的法令或法令不完備時,要摒棄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而遵循社會主義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