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擾立法機關活動罪,聯邦德國刑法規定的妨害憲法機關的犯罪之一。指違背聯邦或州立法機關或其議長頒布的關於立法機關建築物內及所屬土地安全與秩序的一般或特別法規,而阻礙或侵擾了立法機關活動的犯罪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對象是聯邦或各州的立法機關,危害的是立法機關的正常活動。(2)犯罪行為表現為違背聯邦或州的有關法規,阻礙或侵擾了立法機關的活動。“阻礙”乃是指用各種方式使立法機關無法開展其工作或活動;“侵擾”乃是指用各種方式擾亂立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有上述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3)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但如上述法規是由聯邦立法機關或其議長頒布的,則對此犯罪的處罰規定不適用於聯邦議院的議員、聯邦參議院的參議員、聯邦政府成員及其委任的官員;若上述法規是由州立法機關頒布的,則此處罰規定不適用於州立法機關的成員和州政府成員及其委任的官員。(4)在主觀上,行為人是故意犯罪,即故意違反有關法規,且故意地實施阻礙和侵擾立法機關活動的行為。按照聯邦德國刑法的規定,犯此罪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