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文告罪

侵害文告罪,是指行為人意圖侮辱公務員或者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貼在公共場所的文告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公務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張貼在公共場所的文告。文告是指公務員依其職權所製作,用以公布周知的文字告示。

本罪的行為是損壞、除去或污穢。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三種行為中的任何一種,即可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行為客體為公務員或公署張貼於公共場所的文告,而出於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的不法意圖,而故意實施本罪的侵害行為,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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