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父遺像罪,是指意圖侮辱創立民國的孫中山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妨害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孫中山先生的遺像,遺像包括印刷品、照片或圖畫等。(2)本罪的行為是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損壞是指毀損破壞,如燒毀、撕破等。(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侮辱孫中山先生的不法意圖而故意實施本罪的行為。
將孫中山先生遺像自其使用位置上加以去除污辱是指使孫中山先生遺像外觀受污,而失去尊嚴,如以穢物或其他顏色塗污等。行為人只要實施三種行為中任何一種,即可構成本罪。
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暴力指對被害人實施身體強制的暴力行為或者以暴力相威脅,使他人人格和名譽受到損害。其他方法,包括言詞侮辱和文字侮辱兩種形式。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是公然進行的。公然指在公共場合使第三者看到或聽到的情況下公開實施的侮辱行為。至於被害人是否在場,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情節嚴重通常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情形。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侮辱罪與一般侮辱行為的主要界限。侮辱情節一般的,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