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領導班子,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領導班子
趙 旭 安監局副局長。負責安監局常務工作,抓好機關工作紀律和日常工作秩序;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各種材料組織及各種考兌工作,聯繫人大、政協、組織部、宣傳部、紀檢委、法制辦、工會等;協調安委會成員單位,建立安委會聯席會議制度;主管煤監局、科技、培訓、職業健康、農業機械、道路交通、水上安全、消防、人員密集場所等安全監管工作,協管辦公室、安委辦、及其行政審批和事故調查處理。
王洪臣 安監局副局長。負責安監局業務工作。主管安全生產應急、危險化學品、民爆和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特種設備等安全監管工作;協管其行政審批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縣政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督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行業和專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督工作。
(三)負責制定全縣安全工作規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任務、指標及考核目標並進行考核,向縣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四)負責發布全縣安全信息,綜合管理全縣傷亡事故統計工作;負責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並組織實施;代表縣政府發布安全生產公告。
(五)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管轄範圍內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配合上級參與重、特大、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監督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六)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承擔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內設機構
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安全生產綜合股
負責局政務、黨務並承辦各類事務性工作;分析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綜合協調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聯繫縣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的安全生產工作,並組織安全責任制考核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承擔縣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的具體工作;承擔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負責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及持證上崗情況;負責本部門相關行政許可及其他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危害申報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協調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二)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股(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辦公室)
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電力、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公路、水運、建築、水務、郵政、電信、林業、軍工(含民爆)、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負責組織相關行業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並監督相關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情況;負責第二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生產備案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縣級)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和協調;負責對應急救援網路建設實施業務指導;負責對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業務培訓;負責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分析預測重大、特別重大事故風險,發布預警信息。
(三)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建設項目(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情況;負責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督察、檢查及專項整治工作,依法組織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負責審查煤礦安全技措、技改項目設計並申報資金計畫,指導、監督技措專項費用和安全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指導煤礦企業採用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防治重大安全事故;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審核;指導煤炭企業生產技術、質量管理,組織開展礦井質量標準化活動;履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有關技術規程、技術鑑定及開採設計等監管職責;收集、發布煤礦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及定期統計、分析安全生產事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