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鳳縣司法局

來鳳縣司法局

來鳳縣司法局恢復重建於1980年,政法專項編制42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來鳳縣司法局
  • 上級單位:來鳳縣人民政府
簡介,主要職責,

簡介

來鳳縣司法局恢復重建於1980年,政法專項編制42名(含公證處政法專項編制4名、各鄉鎮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16名)。設 8 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人事股、法制宣傳股、公證律師管理股、司法鑑定股、來鳳縣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工作股、社區矯正辦公室;直屬公證機關1個(來鳳縣公證處);8個派駐機構:各鄉鎮司法所。

主要職責

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規範性檔案;制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縣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組織、協調全縣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縣非監禁刑罰執行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協助組織實施全縣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縣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負責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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