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安縣民政局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監督檢查有關民政政策法規實施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來安縣民政局
  • 性質:國家機構
  • 服務對象:來安縣
  • 職能:組織,規劃全縣民政工作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機構職能

來安縣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
二、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救災抗災工作;掌握和核報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發放和使用情況;指導災區開展減災和生產自救活動。
三、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濟,監督實施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它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指導農村貧困地區的扶持工作。
四、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審核上報烈士稱號和傷殘等級;落實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標準、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承辦協調全縣"雙擁"工作。
五、負責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以及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
六、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管理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指導全縣農村敬老院建設與管理;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
七、負責全縣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工作;指導全縣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工作;監督落實全縣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縣福利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的審報和管理,指導全縣福利企業的人員培訓、信息諮詢、質量管理、標準計量和領取生產許可證工作。
八、承擔全縣基層政權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自治活動;承辦自治組織的評比表彰和申報工作。
九、負責全縣鄉鎮、村的設立、撤消、調整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組織各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
十、負責全縣地名的命名、更名、註銷的審批工作,組織開展地名資料的補查更新,地名標誌的設定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
十一、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貪污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改革舊的婚姻習俗,倡導文明新風,治理違法婚姻;負責全縣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殯葬管理工作,制定並貫徹實施殯葬改革地方法規,推選殯葬改革;負責全縣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編制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
十四、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有效募捐工作,為社會籌集福利資金。
十五、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指導和監督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十六、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十七、研究擬定全縣社區服務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及設施。
十八、負責全縣老齡工作。
十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計畫財務股、救災救濟股(縣生產救災辦公室)、低保股(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公室)、優撫安置股(縣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地名辦)、社會事務股、民間組織管理股

辦事指南

目名稱 收養登記
辦事程式
1、受理;
2、填表;
3、審核;
4、發證。
申報材料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發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檢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它有扶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扶養義務的人同意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生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人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要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
承諾時限 3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250元/例
相關政策 1992價費字(1992)349號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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