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法規全文,刑事處罰,

法規全文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事處罰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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