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發〔2016〕3號)精神,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頒布時間:2016年4月29日
  • 實施時間:2016年4月29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為指導,緊緊圍繞全國、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戰略布局,以鞏固和提升水環境質量、確保飲用水安全為核心,強化節水優先、兩手發力、水陸統籌、源頭控制、系統治理工作方針,全面推進全市水污染防治、水生態保護和水資源管理工作。堅持政府市場協同,注重改革創新;堅持全面依法推進,實行最嚴格環保制度;堅持落實各方責任,嚴格考核問責;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體制、新機制。
二、工作目標
到2020年,全市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污染嚴重水體及城市黑臭水體大幅度減少,主要流域和湖泊生態環境穩中趨好。市域內松花江、湯旺河、梧桐河等3條主要流域及其他41條河流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達到80%以上;縣級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80%(扣除鐵、錳天然背景值超標因素);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全市27個湖泊水庫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80%;地下水超採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以內。
到2030年,全市水體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主要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達到90%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主要湖泊水體富營養化趨勢初步得到遏制。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要求,全部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信委、國土資源局、發展改革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推進造紙、焦化、氮肥、有色金屬、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製造、製革、農藥、電鍍等十大重點行業專項治理。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採取其他低污染製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乾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製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製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市工信委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2020年底前完成一輪清潔生產審核,促進污染源頭減量,實施清潔化改造。新建、改建、擴建十大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的,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信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2020年底前,市區污水超標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企業、醫院全部完成污水處理設施改造,達到預處理標準後排入生活污水處理廠。現有企業應嚴格執行環保相關要求,經省級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差別電價政策,促進零散企業儘快搬入工業集聚區。〔市工信委、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城鄉建設局管委會、城投公司、國網佳木斯供電公司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排放重金屬企業要於2016年6月底前完善廢水治理設施,廢水達標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予以停業整頓。〔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信委、衛生計生委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開發建設應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現有未開展的應於2017年底前完成。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技術產業開發區、各縣(市)區所屬園區,以及其他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裝置,或按規定要求,實現污水集中處理;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直至完成整改,並依照有關規定實施撤銷其園區資格報請工作。〔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商務和經濟合作局、工信委、科學技術局、城鄉建設局、管委會、城投公司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2.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現有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因地制宜進行改造,2020年底前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市區西區污水處理廠、富錦市、同江市及樺南縣污水處理廠2016年底前排水穩定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市區東區污水處理廠、湯原縣及樺川縣污水處理廠2018年底前排水穩定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鄉鎮污水處理廠排水穩定達到一級B排放標準。新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按照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要求,到2020年,所有縣城和3萬人口以上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縣城、城市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85%、95%以上。〔市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局、城投公司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的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有條件的縣(市)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2016年完成解決東區污水處理廠超負荷運行、西區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閒置、沿江溢流口排放生活污水等問題方案的制定;2020年底前,市區及各縣(市)沿江河溢流排污口實現全面封閉,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市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局、城鄉規劃局、住房保障局、城投公司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推進污泥規範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對處置後污泥定期進行監測,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處置污泥不達標的,應於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市轄區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應於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重點推進佳木斯市污泥處置項目2016年建成投運,湯原縣污泥處置擴建項目、富錦市污泥處置項目2017年底前建成並投入使用。市區三連村等以及各縣(市)所有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對堆放點表層受污染土壤一併進行清除處理。〔市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環境保護局、農委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3.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堅持生態先行,適度規模,嚴格養殖準入門檻,疏堵結合,實現畜牧業轉型升級。落實全市畜牧業養殖禁養區、限養區、適養區規劃,禁養區劃定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2016年底前,各縣(市)區政府要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摸底調查工作,組織編制畜禽養殖場(小區、專業戶)關閉或搬遷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專業戶)。嚴格控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2020年底前,禁養區外現有規模化養殖場(小區)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設施建成率達到75%以上;散養密集區內要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未建成無害化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的養殖場(小區),不得通過動物防疫條件審批。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市畜牧獸醫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市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設立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示範區,開展植保一體化服務示範,推廣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充分利用科學先進的藥械設備,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禁止高毒高殘留農藥使用。完成省下達的生態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新建高標準農田要達到相關環保要求,擴大綠色食品種植面積,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綠色(有機)食品認證面積任務。松花江和黑龍江流域內的水稻主產區和轄區內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淨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淨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繼續在富錦市開展地表徑流和地下淋溶氮、磷流失監測。
2016年底前,郊區大型濕地農田退水示範工程投入運行。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實現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綠色防控措施處置率達到25%。加大農用殘膜清理回收與資源化利用力度,加強廢棄農藥包裝物監管。〔市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增加地表水源工程建設,逐步替代地下水開採,實現地下水的採補平衡。開展糧豆(玉米大豆)輪作試點,穩步增加馬鈴薯種植面積,適當調減玉米種植面積,實現馬鈴薯與穀物種植協調發展。三江平原等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在北部四、五積溫區開展米豆麥輪作,促進化肥需求低的小麥、大豆面積恢復性增長;在城市周邊和沿邊口岸擴大發展設施農業蔬菜生產,減少農業面源污染。2018年底前,完成省下達的灌溉退地減水綜合治理的灌溉面積和退減水量任務。〔市農委、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實施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和畜禽糞便處理,開展河道清淤疏浚,創新管護方式,推進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環境綜合整治的建制村137個,每年新增完成個數分別為25個、30個、30個、30個、22個。因地制宜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強對農村分散或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和維護。鼓勵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委、財政局、畜牧獸醫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4.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積極治理船舶污染。開展從事水路運輸河船排查登記,依法強制報廢超過使用年限的船舶。嚴格執行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準,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內河船舶執行新修訂的船舶及其設施、設備的相關環保標準。其他船舶於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經改造仍不能達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於我市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強制配備壓載水處理設備。拆船及修造船作業地點、作業方案及保障措施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治污染要求,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應於拆船前清除完畢。〔佳木斯海事局牽頭,市工信委、環境保護局、農委、交通運輸局參與〕
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大力推進港口裝卸機械“油改電”工程。編制實施全市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2016年底前,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區完成本區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能力評估,編制完善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位於內河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修造廠於2020年底前達到建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2016年底前完成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關活動污染水環境的應急計畫制定。〔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市工信委、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農委、佳木斯海事局參與,有關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1.調整產業結構。
依法淘汰落後產能。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結合水質改善要求及產業發展情況,制定並實施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切實推進我市淘汰落後產能工作,淘汰完成情況每半年上報上級工信和環保部門備案。產能嚴重過剩行業,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對新增產能項目予以備案。〔市工信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嚴格環境準入。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松花江佳木斯江段範圍禁止新、擴建製革項目,嚴控新(擴)建污水排放超標和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植物製漿、印染項目,禁止新建、擴建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項目和增加重金屬排放量的項目;松花江樺川斷面及以下江段、黑龍江同江江段、松花江二級及以上支流流域等範圍禁止新、擴建污水排放超標和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造紙、製革、電鍍、漂染行業等重污染項目及氨氮、總磷排放總量增加的工業項目;黑龍江、松花江佳木斯江段及其支流禁止新建污水排污口;在沒有直接納污水體的區域,禁止新建、擴建排放污水的企業。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水質不能穩定達標的區域禁止建設新增相應不達標污染物指標排放量的工業項目,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城鄉規劃局、水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2.最佳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根據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項目引進落地要充分考慮區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重點開發區和產業集聚區,並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鼓勵發展高效節水的現代農業、低耗高附加值的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的旅遊業。嚴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嚴重地區和敏感區域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合理規劃危險化學品企業產業規劃布局,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醫藥製造、化學纖維製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牽頭,市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城鄉規劃局、水務局、安監局、旅遊局、農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搬遷改造或依法關閉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製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促進中心城區環境最佳化。〔市工信委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禁占用水源保護區,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帶的管理和保護範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各縣(市)、郊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建設項目違規使用土地進行整頓,對發現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市國土資源局、城鄉規劃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水務局參與,各縣(市)、郊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3.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鼓勵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到2020年,全市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95%;鋼鐵、紡織、造紙(紙漿)、石油煉製、食品和發酵行業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分別達到97%、45%、70%、85%、97.5%和15%以上。〔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牽頭,市水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促進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製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許可。2018年底前,市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優先使用污水處理廠的再生水。2020年起工業生產、建築施工、車輛沖洗等行業優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單體建築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應安裝建築中水設施。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築中水設施。〔市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環境保護局、水務局、城管執法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三)著力保護節約水資源。
1.控制用水總量。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縣(市)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畫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全市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45.35億立方米以內。〔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城鄉建設局、農委參與,各縣(市)、郊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岩溶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採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採礦許可。依法規範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網可到達區域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超採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禁採區、限採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範圍劃定工作。〔市水務局、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財政局、城鄉建設局、農委參與,各縣(市)、郊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和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43%以上。〔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城鄉建設局參與,各縣(市)、郊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抓好工業節水。嚴格執行國家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名錄,落實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深入推進節水型企業建設,推動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達到先進定額標準。〔市工信委、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城鄉建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各縣(市)、郊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築必須採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築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市、縣兩級公共機構分別於2017年和2018年建成節水型單位。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後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36%以內;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30%以內。積極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積極推動其他新建住房安裝雨水利用設施。〔市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水務局、城鄉規劃局、住房保障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基本完成,全市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達到0.6以上。〔市水務局、農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3.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繼續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建立水功能區水質達標和納污總量控制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每年度發布全市水功能區水質監測報告,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加強入河排污口審批和監督檢查,嚴格控制入河湖排污總量。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結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帳,推進重要入河排污口規範化建設。〔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局參與,各縣(市)、郊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保障河流生態流量,嚴格限制在主要流域內新建水電項目。完善水量調度方案,加強生態流量保障工程建設,採取河湖聯通、河河聯通、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科學核定水電站最小生態下泄流量,指導督促水電站安裝下泄流量線上監控裝置,落實生態下泄流量要求,對不按要求運行的水電站及時責令整改。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態流量要求的水電站要限制運行,對安全隱患重、生態影響大的水電站要建立報廢和退出機制。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新建水電水利工程要同步建設生態流量泄放設施,制定運行調度方案,泄放設施運行情況要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內容。有生態供水任務的已有水利工程,嚴格按批准的調度方案滿足生態供水需要,定期公布生態基流放流量。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列入《全國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2011-2030年)》和國家、省重要濕地名錄的河湖應明確生態需水量保障目標,制定生態需水保障方案,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市水務局、工信委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四)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1.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地區要制定達標工作方案,將治污任務逐一落實到匯水範圍內的排污單位,明確防治措施及達標時限,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水質不達標的區域實施掛牌督辦,必要時採取區域限批等措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水務局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2.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和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各縣(市)區應按照省、市政府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城鄉建設局、城鄉規劃局、水務局、農委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3.嚴格環境風險控制。防範環境風險。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安排,定期評估沿江河湖庫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依照環保部《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環發〔2015〕4號),推動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加強預案管理,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企業依法實施許可審批,謀劃化工園區建設,開展化工園區整體安全風險評估,科學規劃化工園區產業鏈,最佳化園區內的企業布局,加強和規範化工園區的安全管理,新建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進區入園。積極開展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自動化監控系統的升級改造,對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最大限度減少發生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的可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根據國家公布的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進行嚴格限制,並逐步淘汰替代。〔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信委、衛生計生委、安監局、高新區管委會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開展突發應急事件預案修編試點,各縣(市)區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突發環境事件和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回響程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物資儲備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市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水務局、農委、衛生計生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4.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2016年國家或省下發排污許可證管理相關法規後,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2017年全面開展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加強許可證管理。以改善水質、防範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範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無證排污、未按證排污等行為。〔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五)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1.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加強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各級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對涉及供水安全的環節要加強衛生學評價和衛生監督。及時公開水源水質狀況、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狀況。2016年起,市區飲水安全狀況信息每季度定期向社會公開。2018年起,所有縣(市)飲水安全狀況信息向社會公開。〔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衛生計生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規範化建設,2016年底完成湯原縣鶴立鎮、郊區望江鎮、東風區松江鄉、建國鄉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完成全市農村水源地保護區劃分工作,對保護區已劃定或預測劃定後實施清理整頓難度過大的水源地,重新選定周圍環境有利於保護水源的位置,2018年底前完成水井搬遷、保護區劃定、警示標誌設立和圍欄建設,落實各級保護區污染防治措施;不需實施搬遷的水源地,2017年底前完成警示標誌設立和圍欄建設,落實各級保護區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築、排污口。積極推進飲用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按照“一源一策”要求,制定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加強飲用水源環境應急管理和風險防範,強化水源保護區內管線穿越、交通運輸等風險源管理。〔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城管執法局、水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強化水源地水質監測,2016年起,市級水源地水質一月一測,縣級水源地水質半年一測;2017年起鄉鎮飲用水源地開始日常監測。〔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水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水源地的日常保護管理,實現工程建設和水源保護“兩同時”。有條件的縣(市)區2018年起開展農村飲用水源地監測。〔市水務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環境保護局、衛生計生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加快備用水源建設,2016年底前完成格節河水庫備用水源項目前期工作,2017年啟動項目建設,2020年建成投入使用。(市水務局牽頭,市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參與)
加強供水設施建設。統籌城鄉區域供水,切實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支持縣城及重點鎮水廠新建、改造升級和供水管網建設改造。到2020年,完成省下達的新建改造供水管網和新增供水能力任務,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達到97%)和水質雙達標。〔市城鄉建設局牽頭,市財政局、水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等區域環境狀況,並根據評價結果採取整改措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建設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時同步設計和建設防滲防漏設施,制定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防滲防漏排查工作方案和防範措施,各級各類工業園區要對管網、氧化溝、二沉池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防滲防漏情況定期進行全面排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和整改。〔市商務和經濟合作局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礦山開採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應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市工信委、安監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分別負責,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加油站地下油罐應於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設定。〔市商務和經濟合作局負責,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報廢礦井、鑽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市國土資源局、水務局負責,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2.提升流域水環境總體質量。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編制實施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防治結合、分級推進、聯動執法。對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重金屬及其他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物採取針對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研究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體系,推行基於控制單元的差別化水環境管理政策,深化“以支促乾”、“一河一策”、“河(段)長制度”的流域治污模式,重點推進安邦河、湯旺河、梧桐河、七虎力河、八虎力河、倭肯河等流域及交界斷面的治理,對四豐山水庫、共和水庫、向陽山水庫、八一水庫、團結水庫、老龍崗水庫、工農兵水庫、小河水庫等湖庫及上遊河流實施總氮排放控制,落實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到2020年,松花江幹流國控斷面水質穩定維持III類,主要支流消除劣V類水體,松花江在輕度污染基礎上進一步改善。四豐山水庫污染程度明顯減輕。相關區域要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可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範圍。〔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財政局、水務局、城鄉建設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加強良好水體保護。河流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2017年底完成制定並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積極爭取國家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到2020年,黑龍江水質保持穩定。〔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水務局、林業局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防治水產養殖污染。推進生態健康養殖,積極推廣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雜魚飼料使用。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有效杜絕違禁投入品的使用,開展專項整治。實施水產養殖池塘標準化改造,鼓勵有條件的漁業企業開展集約化養殖。開展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場創建,推進水產健康養殖規模化發展。完成省下達的水產健康示範場區建設任務。〔市農委負責,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3.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信委、農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4.推進濱水城市建設,整治城市黑臭水體。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引入源水、沿岸綠化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各縣(市)區應於2016年5月底前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並建立城市水體監測評價體系;推進濱水城市建設,2016年完成音達木河、英格吐河沿岸排污口截流、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等整治;2017年底前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2018年完成音達木河、英格吐河、王三五河引入源水工程和上游農田退水人工濕地治理工程建設;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市水務局、城鄉建設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農委、城管執法局、城投公司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5.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加強河湖水生態保護,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協調推進機制,以主體功能區為基礎,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按要求時限完成《佳木斯市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力度。著力保護好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重要生態功能區原生態資源。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實施生態補水工程,重點配合省實施三江流域濕地保護與生態恢復工程、三江平原撓力河流域濕地生態補水工程;重點推進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源地周邊15~25度坡非基本農田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完成省下達的任務。堅決打擊破壞濕地違法行為,限期恢復非法侵占的自然濕地。開發利用濕地上游水資源和周邊地下水資源,應進行科學論證,避免造成濕地缺水或者退化。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衝帶和隔離帶,完成省下達的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和生態修復任務。配合省制定實施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方案。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市環境保護局、林業局牽頭,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六)強化科技支撐。
1.推廣示範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套用,重點推廣飲用水淨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湖庫富營養化治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適用技術。組織開展好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的產、學、研對接活動,示範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整合科技資源,通過相關國家、省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加快研發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先進技術。〔市科技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畜牧獸醫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2.參與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技資源,爭取相關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力爭參與國家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和開展水污染對人體健康影響、新型污染物風險評價、水環境損害評估、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等項目,並做好技術套用準備工作。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委、衛生計生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3.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範環保產業市場。對涉及環保市場準入、經營行為規範的法規、規章和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廢止妨礙形成統一環保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根據國家和省級制定的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等相關法規及檔案精神,做好項目招投標核准和監管工作。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科技局、工信委、財政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科技局、工信委、財政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七)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1.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市區,富錦市、同江市2016年起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縣和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2020年底前,全市全面實行非居民用水定額、超定額超計畫累進加價制度。積極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市物價局牽頭,市財政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委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完善稅費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修訂的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於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在2016年底前,將污水處理費標準調整到國家規定的最低收費標準水平。按照地下水高於地表水,地下水超采地區高於非超采地區的原則,依法徵收水資源費,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收,2016年起水資源費平均徵收標準調整到國家規定的水平。〔市物價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財政局、審計局參與,各縣(市)、郊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2.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採取環境績效契約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推廣運用模式等方式,靈活運用基金投資、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各類金融工具,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市發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辦、財政局牽頭,市環境保護局、中國人民銀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城鄉建設局、佳木斯銀監分局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加大中央、省級水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爭取力度。加大對水環境保護的支持力度,增加水環境保護投入。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要納入政府年度預算。〔市財政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3.建立激勵機制。推進企業節水。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達到更高標準、排污強度不斷降低,支持開展清潔生產、技術改造、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工程建設。〔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工信委、財政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清潔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領域。按照“區別對待、有保有控”的原則,加強信貸政策引導。定期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相關違法違規企業名單,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積極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保、銀行、證券、保險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聯動,於2017年底前分級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中國人民銀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牽頭,市工信委、環境保護局、水務局、市政府金融辦、佳木斯銀監分局、佳木斯保監分局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探索採取橫向資金補助、對口援助、產業轉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環境補償機制,開展補償試點。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積極爭取國家及省級財政加大對我市松花江流域治污和生態建設資金支持。(市財政局、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水務局參與)
(八)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1.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制度。研究制定水污染防治、排污許可、化學品環境管理、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船舶和陸源污染防治等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規和部門之間監管職責分工制度。(市政府法制辦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委、衛生計生委、佳木斯保監分局參與)
嚴格標準執行。貫徹執行國家各項環境質量標準及污染物排放標準。配合省直部門制定出台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在水質長期超標的區域實施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農委、質量技術監督局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2.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排污單位的排放監督,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達標排放。逐一排查工業企業排污情況,達標企業應採取措施確保穩定達標;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仍不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各縣(市)區要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定期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結果向社會公布。至2020年,全市涉水污染物排放企業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率和達標排放率不低於80%。〔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完善上級督查、屬地監管的環境行政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保、公安、監察、法院和檢察院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建立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調度機制,定期向社會通報環境違法案件查處、移送情況。加強對縣(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工信委、公安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中級人民檢察院、司法局、編委辦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拆除、閒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久試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依法嚴格追責。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向社會發布典型環境違法行為和企業。市、縣(市)政府要編制年度綜合督查方案,並報上級政府備案。〔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公安局、城鄉建設局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3.提升監管水平。健全跨部門、區域水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流域上下游各縣(市)政府、各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建立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佳木斯海事局、水務局、農委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路。根據國家、省統一規劃,健全全市水環境監測網路。完善全市水資源環境統一監測管理平台,實現環保、水務、國土、建設等部門水質、水量監測數據共享。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農委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各鄉鎮(街道)及縣級以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全市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九)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1.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市政府要編制水環境質量月報,逐月向社會公開。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定期公布各縣(市、區)水環境狀況。對水環境狀況差的縣(市),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參評國家級或省級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範區、節水型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的資格,並向社會公告。國家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城鄉建設局、水務局、衛生計生委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按規定公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2.加強社會監督。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諮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環保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限期辦理民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路徵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3.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託中國小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願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民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誌產品。〔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教育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市、縣(市)區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畫的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各縣(市)區政府要於2016年5月底前分別制定並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將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列入政府督辦和行政監察,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縣(市)區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備案。〔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城鄉建設局、水務局參與,各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二)落實部門環境保護監管“一崗雙責”。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力度,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落實環保監管“一崗雙責”規定,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本行業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和督促檢查,同時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項任務牽頭部門要做好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涉及多個牽頭部門的,由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總牽頭單位),並定期調度檢查任務的進度,工作進展情況定期通報市環境保護局。市環境保護局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和需協調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參與〕
(三)嚴格落實“河段長制”。河(段)長要落實工作責任,督導下級河段長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協調河流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間的糾紛,組織整改包乾河流突出問題,開展水環境應急事件處置,協調處理流域保護管理、水環境綜合整治的重大問題。河(段)長聯繫部門,要負責協助河長、河段長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定期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河(段)長。〔市水務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牽頭,各縣(市)、郊區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四)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範等責任。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國資辦參與,各縣(市)政府負責落實轄區工作〕
(五)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參照國家、省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考核制度,分解落實各年度目標任務,制定考核辦法,督促各級各部門落實“一崗雙責”,自2016年起,每年對各縣(市)區、各部門行動計畫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約談縣(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縣(市)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監察局參與〕
(六)加強督查問責。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後果的領導幹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市環境保護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參與)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現將《佳木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9日

政策解讀

《佳木斯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後,為進一步分解落實各項工作,制定出台了《佳木斯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提出了“江北水源地水質達到或優於III類;松花江、湯旺河、梧桐河等3條主要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達到80%以上,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80%(扣除鐵錳天然背景值情況下);城市(縣城)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在67%以內;湖泊水庫水質達到或優於Ⅲ類比例總體高於50%以上;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30%以內”的年度工作目標,對2016年需完成的工作任務予以細化,確保了年度任務目標的完成,同時安排部署了後續年度需完成工作的數據調查匯總和計畫方案制定等準備工作,為全市水十條方案的後續實施奠定基礎。
其中,部署了推進“十小”、“十大重點行業”企業、市區、各縣城和3萬人口以上重點鎮污水處理率情況、市政排水管網覆蓋範圍內的排水企業、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禁養區內外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防治情況、船舶情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等10餘項調查工作;下達了全市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和大中型灌區淨化農田排水治理計畫、市區園區集中治理項目設計、灌溉退地減水綜合治理的灌溉面積和退減水量任務、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計畫、船舶改造計畫、港口碼頭裝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分年度的落後產能淘汰方案和計畫、環境風險應急管理計畫等30餘項計畫方案制定工作任務。此外,還明確了全市重點工程項目及各項目年度進度目標。
年度方案的制定有利於整體方案的推進實施,同時為形成各部門分工協作,共同發力的治水新格局,探索建立“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體制、新機制起到積極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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