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佛岡縣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預拌混凝土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套用,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規定》(省政府令第156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行政許可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6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是指房屋建築、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及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後採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混凝土的監督管理。
縣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以下稱散裝水泥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具體監督管理,負責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行政許可的具體業務。
縣發改、物價、公安、交通、水務、工商、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項目,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在縣城區、鎮區、旅遊區、工業園區的;
(二)經縣城鄉規劃管理辦公室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三)民用建築、工業建築、市政工程項目和本縣行政區域內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設工程項目。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砌築、抹灰、裝飾裝修工程、或者使用總量1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確需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施工企業應當辦理行政許可。
農村興建的陂頭和水圳、集資修建的村道和巷道、農民自建自用房屋等農村建設項目,暫不列入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範圍。
第五條辦理行政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專業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場30公里路程以內,沒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
(三)使用預拌混凝土不能滿足設計、施工所需的技術標準規範和質量要求,以及使用特種類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
(四)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特定建設工程項目。
第六條施工企業申請辦理行政許可的,應向縣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申請報告;
(二)施工許可證複印件;
(三)施工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複印件。
第三章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生產項目,應報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項目時,應當徵求縣人民政府和省散裝水泥主管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本縣轄區內從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專項建設工程項目,設立臨時性預拌混凝土生產項目的,須向縣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生產活動。
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
第十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按國家標準和規範組織生產。針對各種用途的預拌混凝土的要求,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檢測。
其產品套用到建設工程的,應當納入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管理。建設工程屬於不同的質監部門管理的,預拌混凝土企業應當接受建設工程所屬質監部門的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一條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要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行為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市場的變化,及時制定、調整並發布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定額和造價信息。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單位以及相關設備租賃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縣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散裝水泥主管機構推進散裝水泥管理信息化建設,運用信息化手段改進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設備租賃企業的管理和服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由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使用袋裝水泥,按照每噸3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使用袋裝水泥數量無法計算的,按照建設項目規模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二)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使用混凝土數量無法計算的,按照建設項目規模每平方米3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使用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生產的預拌混凝土的,由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不配合或不接受建設工程相應的質量監督部門檢查管理的,依法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禁止該企業向該建設工程項目供應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規定向縣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報送有關統計資料的,由縣散裝水泥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統計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使用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設定的行政處罰,由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佛岡縣商品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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