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加快旅遊業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

《佛岡縣加快旅遊業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是佛岡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岡縣加快旅遊業發展的實施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佛岡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加快旅遊業發展,做大做強旅遊支柱產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
第三條旅遊業的發展應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遵循統一規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促進旅遊和相關產業的協調發展。
第二章 旅遊規劃與建設
第四條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旅遊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本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鎮人民政府應在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編制本轄區旅遊發展規劃。
旅遊資源開發、旅遊區(點)建設、旅遊產品設計等均應遵循並服從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
第五條各鎮依據縣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建設規劃。開發建設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開發建設規劃應由縣旅遊協調領導小組按照有關程式組織論證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旅遊區(點)項目時,應徵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六條利用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工業、農業、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和衛生等社會旅遊資源開發建設旅遊項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保持其內容與景觀、環境、設施的協調統一。
第三章 旅遊促進與發展
第七條鼓勵旅遊經營者依託本縣工業、農業、文化、商業、體育、科技、教育和衛生等社會旅遊資源開發設計旅遊產品,實現旅遊業與相關產業的有機結合。
第八條鼓勵開發節慶、會展、商貿、主題公園、溫泉、高爾夫等旅遊產品,以名山名寺為依託,大力開發和創新旅遊產品,積極發展溫泉旅遊、鄉村旅遊、森林生態旅遊、工業旅遊、農業旅遊、康體旅遊、紅色旅遊、高爾夫旅遊等高端休閒旅遊產品,構建休閒旅遊產品體系,支持和培育具有影響力、公眾參與性強的特色旅遊活動。
第九條投資8000萬元以上的旅遊企業,或年接待遊客30萬人次以上的旅遊企業,或AAAA以上的景區景點、四星級以上的旅遊酒店,因提升企業品牌增加投資2000萬元以上建設的新旅遊項目(以驗資報告為準),由旅遊企業提出申請,報縣旅遊協調領導小組審核批准,新建旅遊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中共佛岡縣委佛岡縣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化的若干規定》(佛發〔2009〕3號)執行。(本條款僅指旅遊項目,房地產等其他項目不能享受本款政策)。
第十條凡當年上繳營業稅和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達到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縣人民政府一次性按實際納稅額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進行獎勵;達到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縣人民政府一次性按實際納稅額的地方留成部分的8%進行獎勵;達到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縣人民政府一次性按實際納稅額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進行獎勵。同時,縣人民政府積極向上級爭取旅遊扶持資金,全部用於旅遊企業擴大再生產(本條款上繳稅收額度以稅務部門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凡在我縣發展生態旅遊項目的在用地上給予支持;對投資10億元以上的重大旅遊建設項目用地計畫,根據粵發〔2008〕20號文精神,積極向省申報,儘快納入省專項安排。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非耕農用地,在不改變土地農用性質的前提下以合作方式與開發商合作開發旅遊項目,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接待、辦公用房的,可憑鎮政府、國土部門證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加注意見後,合作經營單位可憑合作協定辦理接待、辦公用房報建手續。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旅遊企業和項目的信貸支持,拓寬旅遊企業融資渠道,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鼓勵旅遊區(點)、酒店申創國家旅遊區(點)質量等級和星級飯店評定,縣人民政府對獲得AAAAA級的景區或五星級的酒店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AAAA級的景區或四星級的酒店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三條在公共汽車站、星級酒店等人流密集區域設定佛岡旅遊宣傳設施,放置佛岡旅遊資源和旅遊產品的宣傳資料。在主要過境道路旁、京珠高速佛岡出入口和縣城主要出入路口設定大型公益性旅遊廣告牌,宣傳推介我縣旅遊產品和旅遊形象。
第十四條開展旅遊服務標準化建設。旅遊經營者應向遊客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旅遊產品,提供規範的服務和完善的設施。
第十五條科學合理安排客運和公交旅遊專線,連通主要旅遊區(點),方便遊客出遊。
制定公共客運規劃,安排公共客運線路和設定站點時,應兼顧旅遊發展的需要。
第十六條鼓勵外地旅行社向本縣輸送客源。縣人民政府對年度向我縣輸送客源達100萬人·天(含100萬人·天)以上的外地旅行社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年度向我縣輸送客源達50萬人·天(含50萬人·天)以上100萬人·天以下的外地旅行社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年度向我縣輸送客源達20萬人·天(含20萬人·天)以上50萬人·天以下的外地旅行社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獲得國家權威機構評定的“百強旅行社”的本縣旅行社,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獲得省以上旅遊品牌稱號的鎮一次性獎勵2萬元。(本條款客源數量以旅行社與酒店契約及消費發票為憑證)
第十七條縣政府每年視財力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對具有新增長點的景區景點和重點旅遊項目在起步階段給予適當的引導性投資,以扶持其加快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出效益。政府的投入主要用於外部環境的改善和引導性的投資。
第十八條鼓勵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大型宣傳。實行政府搭台,企業唱戲。組織大推介,樹立大形象,要從單一企業推介轉向政府和企業聯手推介、從分散推介轉向整合推介、從落後推介轉向先進推介,運用組節辦會、強勢媒體、網路等現代傳播工具,樹立佛岡大旅遊的整體形象。在堅持合法和企業自願的前提下,政府和企業聯手搭建活動平台,達到雙贏目的。
縣政府每年安排縣旅遊局50萬元的資金,專項用於佛岡的旅遊促銷,並按財政收入增長比例和旅遊發展情況,逐年適量遞增。
第四章 旅遊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旅遊區(點)實行旅遊經營許可證制度。旅遊區(點)經營管理機構須依照法定程式申請取得旅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旅遊經營活動。
未取得旅遊經營許可證的旅遊區(點),不得經營旅遊業務,新聞媒體不得發布其旅遊招徠性廣告,旅行社不得組織遊客到該旅遊區(點)進行旅遊活動。
第二十條旅遊區(點)調整門票價格,經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及時向旅遊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建立旅行社服務質量公示制度,定期對旅行社經營服務質量的檢查結果進行公示。對有欺客、宰客行為,發生重大投訴且有較大責任的旅行社,給予警告性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二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監督檢查,對非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依法進行查處。必要時,由縣旅遊協調領導小組組織旅遊、公安、工商、交通等有關部門對旅遊市場進行專項整治。
到AAAA以上景區和四星級以上酒店查房,須經主管政法工作的縣領導批准或受其委託的縣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批准。
第二十三條加強旅遊安全管理。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必須建立和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機構,對相關旅遊區域發生自然災害、疾病流行或其他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和財產安全情形的,應向社會發布通告和警示信息,制定救援預案,依法保護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種旅遊項目和客運架空索道、纜車、遊船、大型遊樂設施等,其設備、設施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經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取得安全許可後方可運營。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如遇國家政策變化,再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佛岡縣旅遊協調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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