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青年企業家聯合會

佛山青年企業家聯合會

佛山市青年企業家聯合會於2012年7月在佛山市民政局依法成立。由會長、監事長與多位常務副會長聯同發起籌備,從籌備階段開始就得到了佛山市市委、市政府、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的大力支持;本會在2012年9月3日舉辦成立慶典,佛山市順德區騰源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勞錦鋒當選佛山市青年企業家聯合會第一屆理事會會長,聯合會在冊會員人數超過一百名企業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青年企業家聯合會
  • 外文名:Fo shan Federation  OF Young Entrepreneurs
聯合會規定,會旨,章程,業務範圍,會員,負責人的任免,經費來源,章程修改程式,

聯合會規定

會旨

聯合會旨在貫徹執行中共佛山市委、市政府開展非公有制經濟後備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下,意在推動青年企業家成長,塑造新一代企業領袖,實現民營企業基業長青和企業家精神傳承。 聯會實行會務獨立,領導自選,經費主要來源於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並在佛山市範圍內構建青年企業家學習、研修、互動的平台,打造企業領袖與接班人之間的溝通、傳承的平台,以及企業家與政界、學術界、金融界等行業精英交流、合作的平台。
 

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中文名稱:佛山市青年企業家聯合會,英文名稱:Fo shan Federation OF Young Entrepreneurs;縮寫FSFYE。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佛山行政區域內享有良好信譽、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青年企業家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中共佛山市委、市政府開展非公有制經濟後備人才隊伍建設的精神,推動青年企業家成長,塑造新一代企業領袖,實現民營企業基業長青和企業家精神傳承。 
第四條 本會經佛山市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備案,具社團法人資格。本會會務獨立、自主管理、自籌經費。佛山市工商業聯合會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佛山市工商業聯合會、佛山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創會地址:佛山市工商業聯合會八樓。

業務範圍


(一)組織協調多方面力量,為會員提供各類投資項目,組織有關會員聯合投資;
(二)組織會員開展商業洽談、商務合作以及文化信息交流;
(三)為會員提供投資、法律、稅務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進行海內外訪問、商務考察、參展活動,拓展國內外市場;
(五)為會員進行人才培訓,提高會員的綜合實力;
(六)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各有關部門的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自律建設、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七)創建我市民營企業宣傳陣地,舉辦論壇,理論研究,出版刊物;
(八)提高本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籌建佛山市青年企業家聯合會活動中心;
(九)承接政府事務性工作;
(十)舉辦投資實體。

會員


1. 本會的會員為佛山地區的青年企業家。
2.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佛山地區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的企業家,年齡在18歲周歲以上,45周以下(含45周歲)。經理事會批准,最高年限可以適當放寬至48周歲。
3.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並繳納會費;
(二)定期將新入會員名單報理事會審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4.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交流、研討、聯誼等活動,或接受本會提供的諮詢及其他服務等;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5.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本會設立榮譽、名譽職務
   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社會各界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顧問、總顧問、名譽會長等職務。
本會名譽職務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聘任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討論決定聘任。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屆滿,視其在職期間的貢獻或影響力,可任命為本會功勳會長、永遠名譽會長等其他稱號。
7.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監事長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三)常務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四)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五)理事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監事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六)副秘書長(選舉制產生的)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七)一般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八)同時兼任兩個職務以上的會員,按照其中一個會費標準中較高的繳納,無須重複繳納。
(九)秘書處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採用聘用制的則免交會員費。
會員費按年度繳納,每位會員應當在每年的9月1日前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會費。
8.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9.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0. 會員的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理事會表決。經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通過後除名決議生效。

負責人的任免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2.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或者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副秘書長(選舉制產生的);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3. 會員大會任期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員大會,但沒有投票權。
4.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過半數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5. 本會選舉方式:
本會選舉或者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必須採取投票方式。
6.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下一屆理事會候選人產生方式:由會員自行提出,經本屆理事會審定;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由本屆理事會決定。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7.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
8.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審議會費收取標準;
9.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會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10.本會設立監事會。
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11. 本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
(二)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
12. 本會監事會在監事長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會長辦公會議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本會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13.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14.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為本會執行機構,由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負責本會日常重要事務。
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項。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本團體業務中允許舉辦投資實體業務涉及事宜;
15.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參與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參與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16. 本會設會長一人,監事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七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17.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地區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48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會員大會;
監督檢查會議決議的執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行使理事會授予其他職能。
19.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副秘書長可以採用聘任制或選舉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20.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21. 本會中副會長、理事、監事、副秘書長的變更和增補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還應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2.本會會長的變更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職務的,會長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1.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4.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5.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6. 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7.本會的印章管理:本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核定。
8.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9. 信息披露工作: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章程修改程式


1.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2.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3.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4.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5.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6.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7.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1.本章程經2012年8月1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2.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3.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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