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市各級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廣東省創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範區工作方案》、《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及《佛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檔案的要求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各級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廣東省創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範區工作方案》、《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及《佛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檔案的要求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編制、變更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以下分別簡稱決策事項和聽證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包括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目錄、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和部門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目錄(以下分別簡稱政府決策目錄、政府聽證目錄、部門決策目錄和部門聽證目錄)。
第四條 對於涉及全局性工作或者重大改革、重大財政支出,或者對社會影響重大、涉及面廣、牽涉多個部門共同配合的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提請納入政府決策目錄。
除按上款規定應納入政府決策目錄的決策事項外,其他專業性較強或者僅涉及起草部門行政決策領域的事項的,應當提請納入部門決策目錄。
第五條 政府決策目錄、政府聽證目錄、部門決策目錄和部門聽證目錄都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凡是納入目錄的決策事項和聽證事項,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六條 各級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級政府及其部門開展目錄編制、變更、實施工作。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並編制本級政府決策目錄和政府聽證目錄,匯總本級編制的部門決策目錄和部門聽證目錄。
各級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本級政府及其部門目錄的實施和管理進行監察。
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提出擬納入目錄管理的事項,負責決策事項和聽證事項的報審、執行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佛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事項範圍,將有關決策事項納入目錄管理,各級部門應參照執行。
對已納入目錄管理的決策事項,依法最終需由同級人大表決通過的,應在提交人大表決前按本辦法的規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
第八條 聽證目錄在決策目錄的基礎上擬定,決策目錄中的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同時納入聽證目錄管理: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
(四)決策承辦單位認為需要聽證的。
第九條 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是政府及其部門總體工作計畫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與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編制、同步推進、同步檢查。
第十條 相關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擬以政府名義決策的政府決策事項和政府聽證事項,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有關事項報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前應經事項提出部門的法制機構審查通過。沒有部門法制機構的,則應經部門法律顧問或具備提供法律服務資格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審查意見。
各級部門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提出擬納入目錄管理的部門決策事項和部門聽證事項,交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查。
提出決策事項和聽證事項的內容應當包括擬納入目錄的事項名稱、理由、決策承辦單位、時間安排、初步方案等。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及其部門法制機構在審查過程中,可徵求有關部門對事項的意見。
第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政府決策事項和政府聽證事項,由政府法制機構編制政府決策目錄和政府聽證目錄草案,報本級政府審定。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將政府決策目錄和政府聽證目錄草案提交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政府行政首長提出的決策事項和聽證事項,由政府辦公室按程式直接提交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部門按程式將部門決策事項和部門聽證事項交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查後,提交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討論通過後,編制部門決策目錄和部門聽證目錄,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匯總。
第十三條 經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的政府決策目錄和政府聽證目錄由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政府決策目錄和政府聽證目錄應當由本級政府辦公室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政府辦公室將目錄同時抄送本級行政監察機關,並在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專欄上公布。
部門決策目錄和部門聽證目錄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匯總並印發。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部門決策目錄和部門聽證目錄應當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政府法制機構將目錄同時抄送本級行政監察機關,並在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專欄上公布。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因工作需要,新增、調整政府決策事項和政府聽證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由事項提出部門或者決策承辦單位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再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政府法制機構報本級政府批准,並提請政府辦公室相應變更政府決策目錄和政府聽證目錄。
新增、調整部門決策事項和部門聽證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再交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查,部門根據其法制機構的意見,決定變更及印發部門決策目錄和部門聽證目錄,並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變更彙編的部門決策目錄和部門聽證目錄。
第十六條 變更的目錄應當及時抄送本級行政監察機關,並在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專欄上公布。
第十七條 對決策目錄和聽證目錄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要求及時制訂相關工作實施方案並落實。
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通過的政府決策事項和政府聽證事項,不得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在本級政府入口網站開設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專欄,發布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徵集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反饋。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將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進行決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區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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