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理學會是成立於1996年,經佛山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成立,經市民政局審核登記,集市物理的教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與推廣套用為一體,具有多種功能的民眾性學術團體。它受市科協領導,其宗旨是團結市廣大物理教學、科研工作者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和相互交流;進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和開發研究,以促進市物理教學改革的深入和教學、科研水平的不斷提高,努力為市經濟發展服務多做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佛山市物理學會
- 地點:佛山市
- 開放時間:1996年
- 成立時間:1996年
- 掛靠:佛山科學技術學院
學會概況,學會章程,
學會概況
該會掛靠佛山科學技術學院。該會現有會員173人,有來自佛山科學技術學院資歷深、知識層次高、業務精湛的專家、教授、工程師;有來自我市重點中學和市教學研究中心的特級教師、高級教師;還有大批來自市各大、中(專)學校的教學、科研的業務骨幹。全部會員均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現有會員中,具有高級職稱的57人,教學、技術力量雄厚。
該會業務上受廣東省物理學會指導。與廣州地區的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華南師範大學、廣東工業大學,以及中科院廣州分院等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有密切的業務聯繫。涉及光電、計算機、電子、自動控制、機械、儀器儀表、醫療器械等多種專業和技術領域。
該會依託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市教學研究中心,教學、科研條件優越,實驗設備先進、檢測手段齊全。
該會活動的內容包括:全心全意為我市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凡涉及物理學科以及上述各類專業的教學研究、人員培訓、技術諮詢、科技翻譯、科普講座、音響工程設計、家教輔導以及教學儀器和家電維修等,本會均可提供優質服務,熱誠歡迎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學校前來聯繫。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佛山市物理學會。
第二條 佛山市物理學會是佛山市物理教學、科研人員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南,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與時俱進。團結全市物理教學、科研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與交流,促進我市物理教學、科研水平的提高,為我市的經濟建設和教育事業的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科協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佛山科技學院理學院。
第六條 市轄五區設立佛山市物理學會分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就物理學科的教學、科研的理論和實際問題進行學術研究與交流。
(二)開展科技諮詢、服務、業務培訓。
(三)開展科普宣傳,普及科技知識。
(四)結合物理教學、科研的實際,組織會員撰寫學術論文和進行優秀論文的評選,並向上一級學會和業務主管單位推薦、選送優秀學術論文。
(五)出版學術通訊、刊物。
(六)定期舉行年會、總結、報告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並從事物理教學、科研工作
達二年以上。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申請表)
(二)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單位推薦)。
(三)經本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時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通知,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為四年。
代表由本會會員民主選舉產生,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物理教學、科研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上述各機構專職人員的聘任。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合符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管理機關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註銷時,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1999年10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