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湖南省衡陽市商會,由在佛山熱心於公益事業的衡陽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湖南省衡陽市商會
- 成立時間: 2019 年 7 月 28 日
- 會員企業:162
商會介紹,商會簡介,商會地址,商會性質,商會宗旨,商會文化,商會發展歷程,商會組織框架,商會領導,商會章程,
商會介紹
商會簡介
佛山市湖南省衡陽市商會,(簡稱:佛山衡陽商會)成立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在佛山、衡陽兩地政府和相關熱心人士指導下,由在佛山熱心於公益事業的衡陽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現任會長劉飛先生系金銀灣地產物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作為湖南省第二大城市—衡陽,古來地處中國南北要衝,商賈雲集,形成衡陽人的敢闖敢拼的性格。改革開放以來,眾多衡陽人遠赴佛山打拚,他們發揮著“敢為人先、勇於拼搏”的精神,勇立潮頭,創基立業。佛山、衡陽兩地山水相連,隨著經濟文化等各領域合作越來越廣泛,衡陽人在佛山工作經創業商規模已達數十萬之巨,很多衡陽人已把佛山作為第二故鄉。在兩地政府的引導下,在大量熱心衡商企業家的發起下,佛山衡陽商會成功成立。
目前,加入商會的衡陽企業家已達162人。商會將秉承“依法治會,以徳興會;以商養會,以會強商” 的宗旨,加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定期組織會員開展資源對接匯、會員走訪活動、會員學習交流,建設平等互助、共享資源、攜手發展、分享成果、開拓創新的具有佛山特色的實幹型商會,為衡陽、佛山兩地經濟建設助力,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衡陽、佛山商貿交流,推動衡陽、佛山兩地經濟的健康發展,讓每一個商會會員都能得到幫助。
商會地址
佛山市南海區河東中心路與穗鹽東路交叉路口金銀灣廣場508號
商會性質
佛山衡陽商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的社會團體,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本會是由湖南省衡陽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佛山市投資興辦,經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佛山市衡陽市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商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商會文化
1、商會的願景
打造全國頂級商會,鑄造商會長盛品牌
2、商會的宗旨
“依法治會,以德興會;以商養會,以會強商”
3、商會的使命
讓每一個會員都有一群人幫助
4、商會的價值
“平等互助,共享資源,攜手發展,分享成果。”
5、商會定位
以商業化運營延續鄉情,回報社會
6、商會的口號
全心全意為衡陽人服務
商會發展歷程
1、2018年1月25日佛山衡陽商會籌備會暨2018迎春聯誼晚會,活動由佛山市衡陽商會籌備組主辦,200多位衡陽老鄉參加。廣東省衡陽商會會長、原鐵道部中南五省巡視員、武廣高鐵指揮長陳章連,廣東省衡陽商會原會長、廣東省紀委原正廳級幹部陳強國等領導應邀出席晚會並講話。
2、2019年2月2日拿到民政局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3、2019年6月16日召開選舉大會。
4、2019年7月28日舉辦成立慶典暨第一次會員大會。
商會組織框架
商會領導
會長:劉飛
名譽會長:曾金賢、陳章連
秘書長:屈平南
監事長:肖高存
執行會長:段吉財、凌靜、劉傑、劉年文、劉早鴻、彭海瓊、吳承九、向德民、楊國生、楊署光
顧問:劉強、劉林、龍海濤、李春良、熊知俊
常務副會長:蔡冬健、仇丹、董滿意、何海先、簡少林、劉恆忠、劉武元、劉義、劉正、劉中雲、呂軍、李燦、李智濤、歐杏龍、彭源利、彭小久、譚鐵山、譚國宏、肖冬梅、王一新、王鐵珺、謝文軍、朱林峰、肖昊東、肖喜高、曾友權、周爭鳴、
執行秘書長:劉熙、曹祠園、劉芝蘭
副會長:李劍鳴、陳元華、丁洪才、黃增平、劉少東、李雲海、李自然、劉海輝、邱迪、劉萬培、聶小祥、彭新民、楊國龍、文仕林、席李生、肖鋒、朱奇衛、張新民、鐘志民、周衛輝、鄒舒倩、鄒學斌、任龍、李孝林
副秘書長:李齊良、黃雅珺、劉冬梅
理事:曹義鑫、方仁、黃建華、李淑紅、歐海兵、林小紅、凌東、劉紹瓊、唐磊、歐盛讚、屈桂林、宋乾修、吳進沅、唐信軍、王燦、王建軍、周小健、周紅兵、周雁冰
秘書長助理:譚慶安、鐘勝利、朱曼娜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佛山市湖南省衡陽市商會(FOSHANSHIHUNANSHENGHENGYANGSHISHANGHUI)(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的社會團體,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本會是由湖南省衡陽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佛山市投資興辦,經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佛山市衡陽市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佛山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佛山市。
第六條 本會地址:佛山市南海區河東中心路與穗鹽東路交叉路口金銀灣廣場50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佛山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引導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關愛企業員工,支持企業黨建工作和工青婦建設;
(七)組織聯誼活動,聯絡感情,溝通思想,增進共識;
(八)創辦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九)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湖南省衡陽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佛山市投資興辦、持有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本會允許其他異地商會自願加入,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團隊會員入會資格、會費標準以及各項會議的表決權。且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查閱商會章程、會員名冊、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本會的活動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享有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名譽職務。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四年一屆,一屆一次
會長 15萬+贊助
執行會長 5萬+贊助
監事長 3萬+贊助
常務副會長 2萬+贊助
副會長 1萬+贊助
理事 5千+贊助
會員 3千+贊助
秘書長 (會費免)+贊助
第十六條 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產生方式:選舉會員代表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員總數比例的三分之一;會員代表屆滿後須重新推選。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執行秘書長、副會長、(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休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會議紀要應當與出席會議的會員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舉方式: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棄權票或者另選他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上屆理事會提出換屆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和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預備人選建議名單,由大會主席團審議提出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提請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前監事會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並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執行會長,監事,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問,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會議紀要應當與出席會議的人員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併保存。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副會長、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監事,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六)發生下列情形時負責召集召開理事會或會員大會:
1.本會負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職責;
2.本會負責人之間產生矛盾並影響商會工作;
3.本會因內部變故不能正常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 商會設會長一人,監事長一名、執行會長多名、常務副會長若干、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或在會長無法出席會議的情況下代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協助會長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協助會長或在會長無法辦公期間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兼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屆中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四十九條 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條 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五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監事長、監事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員代表大會)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三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七條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本會印章、辦公室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第六十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六十一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六十二條 信息披露工作:本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三條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
第六十四條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五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九條本會終上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七十條 本會終上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七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9年6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