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

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10月。辦公場所設在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路百花廣場28樓2820室。協會下設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市場研究和房地產中介四個專業委員會。我會會員單位涵蓋五區,會員發展到252家,已成為佛山市影響力較大、專業性較強的大型行業協會。協會成立十二年來,在市住建管理局、市民政局的指導下,以“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社會”為宗旨,與廣大會員單位緊密團結,通過發揮四個專業委員會的中堅作用,把握市場信息脈搏,開展調查研究,幫助會員單位排憂解難;同時通過積極開展技能競賽及行業培訓等系列活動,為提高行業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能力發揮了很好的平台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
  • 成立時間:2000年10月
  • 辦公場所: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路百花廣場
  • 宗旨: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社會
基本介紹,協會章程,

基本介紹

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不斷地成功舉辦了各種大型活動,主要有:“房地產精英酒會”、“佛山地產峰會論壇”、“物業管理沙龍”、“房地產中介暢談會”、每年一屆的“房協杯羽毛球比賽”、物業管理知識競賽、物業管理技能知識競賽等等。
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創辦的會刊--《佛山房地產》,以季刊形式,每個季度免費發到會員單位手中,內容涵蓋行業信息、協會動態、行業管理、政策法規、房地產市場分析、以案說法等內容,給會員單位提供溝通、交流的平台。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於2005年開始,每年度為會員單位、政府及有關部門出版提供一本《藍皮書--佛山市房地產市場研究報告》。目前為止,《藍皮書》很受歡迎,訂閱單位眾多,並已擴展到佛山市外多個部門。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還建立了“佛山房地產網”。首頁安排有:樓市動態、樓盤關注、企業社會責任、行業評優、行業培訓、政策法規、深度透視等等,內容豐富多彩,圖文並茂。
地圖
2008年3月,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三屆四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倡議在全市行業推行《佛山市房地產開發行業誠信自律公約》、《佛山市房地產中介代理行業誠信自律公約》、《佛山市物業管理行業誠信自律公約》。此舉在佛山市房地產業界內引起極大反響。
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每年分期分批舉辦各類行業培訓班。主要有房地產銷售、房地產中介、高級銷售人員、物業管理崗位證書、物業管理項目經理培訓班、資料檔案、應急管理、商品房銷售契約網上備案系統等各類行業培訓班,為提高企業隊伍的整體素質,為行業的規範化管理和發展培養了大批的人才。我會還經常分批組織會員單位到外省參觀優秀樓盤、在本省市觀摩學習或參觀交流,並多次接待外地參觀團到訪參觀。如今已初步建立了和各地兄弟協會互動的良好機制。
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在引領行業健康發展,維護行業正當權益的作用愈加明顯。連續多年來,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分別獲得《佛山市先進民間組織》、《佛山市行業自律與誠信建設先進單位》、《佛山市職工職業技能比賽優秀組織單位》等榮譽稱號。協會的工作得到了社會的廣泛好評,並於2009年被國家民政部授予5A級行業協會,已成為我市較具影響力的行業組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佛山市房地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Fosh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縮寫為“FRSA”。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是由佛山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房地產中介企業和房地產行政事業單位,有關研究、教學單位,以及房地產理論研究人員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地方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圍繞以住宅建設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和推進房地產業深化改革,組織房地產理論研究和決策研究,協助政府加強行業協調、交流和管理。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會員、為社會服務,為促進佛山市房地產業規範有序發展,提高城市建設、管理水平和人民的居住水平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及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佛山市。
第六條 本協會所在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祖廟路百花廣場28樓2818-282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廣東省和佛山市有關房地產業發展的方針和政策;
(二)積極開展房地產行業管理、經濟管理、技術和有關政策法規以及發展規劃的研究、探討和調研,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決策意見和建議;
(三) 開展行業協調、交流、評比等活動,加強行業內部及其在行業之間,與兄弟城市之間的聯繫交往和合作,促進房地產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四)組織專業培訓,提高企業和員工隊伍的素質;
(五)提供房地產業政策、業務諮詢服務;
(六)承擔政府和市建設局委託的任務;
(七)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維護和推進房地產業規範有序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並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問題和情況,提供有關信息、數據、經驗和調查研究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四)理事單位、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費3000元;物業管理企業會費2000元;房地產中介、評估公司會費2000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3年(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4日全體理事會書面表決通過,並經2009年12月28日四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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