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昌良、胡云君販賣、運輸毒品案

2017年2月,被告人余昌良、胡云君共謀購買毒品進行販賣,並共同出資、聯繫購買毒品。同年3月4日,胡云君在雲南省昆明市接收毒品後,安排沈偉(已判刑)一起從昆明市運往貴州省盤州市馬依鎮。余昌良為防止胡云君私吞毒品,安排被告人余昌彥(已死亡)隨胡云君、沈偉同行。胡云君、余昌彥駕車在前面探路,沈偉駕車攜帶毒品跟隨。次日凌晨,兩車途徑盤州市平關毒品檢查站時相繼被截停,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毒品海洛因13652.2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余昌良、胡云君販賣、運輸毒品案
  • 性質:毒品類案件
裁判結果,案件啟示,

裁判結果

本案由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院認為,余昌良、胡云君以販賣為目的夥同他人非法購買、運輸海洛因,二人的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余昌良、胡云君共同出資,共同與上家商談毒品交易價格,余昌良安排余昌彥監視胡云君運輸毒品;胡云君首起犯意,與余昌良一起積極聯絡毒品上家,安排沈偉接收、運輸毒品,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余昌良、胡云君販賣、運輸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據此,依法對余昌良、胡云君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件啟示

當前,我國毒品犯罪形勢嚴峻,人民法院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堅決依法判處。本案被告人余昌良、胡云君共同販賣、運輸毒品,毒品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對余昌良、胡云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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