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湘玲

佘湘玲,女,漢族,1970年1月出生,湖南邵陽人,1990年3月參加工作,200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2021年10月,經湘潭市雨湖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佘湘玲開除黨籍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佘湘玲
  • 民族:漢族
  • 籍貫:湖南邵陽
  • 出生日期:197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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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1990年3月至1992年3月,湘潭市雨湖區司法局工作;1992年3月至1995年3月,湘潭市雨湖區財政局工作;1995年3月至1996年3月,湘潭市雨湖區雲塘街道財政所工作;1996年3月至2019年3月,先後在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警務科、刑一科、刑二科、反貪局、偵查監督科工作(期間2016年12月,任五級檢察官助理);2019年3月,經批准,提前退休。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1年7月,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原檢察官助理佘湘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湘潭市雨湖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1年10月,湘潭市雨湖區紀委監委對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原檢察官助理佘湘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佘湘玲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偽造公司印章;利用其在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檢察院工作的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刑事、行政案件辦理過程中,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退休後,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佘湘玲身為中共黨員、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經濟貪婪、私慾膨脹,知法犯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會公平正義,敗壞了黨和司法機關的形象,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湘潭市雨湖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佘湘玲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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