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雨訴郭彩紅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案是2013年10月21日在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3)永執字第199號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3年10月21日
- 審理法院: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執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3)永執字第199號
申請執行人何雨。
法定代理人何現海。
法定代理人侯禮彩。
被執行人郭彩紅。
法定代理人郭印中。
法定代理人任蘇梅。
被執行人郭增紀。
被執行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宋群錄,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申請執行人何雨與被執行人郭彩紅、郭增紀、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一案中,被執行人郭彩紅、郭增紀及保險公司主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永年縣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411號民事判決書執行完畢。
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員李一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亞婷
執行裁定書
(2013)永執字第199號
申請執行人何雨。
法定代理人何現海。
法定代理人侯禮彩。
被執行人郭彩紅。
法定代理人郭印中。
法定代理人任蘇梅。
被執行人郭增紀。
被執行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宋群錄,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申請執行人何雨與被執行人郭彩紅、郭增紀、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一案中,被執行人郭彩紅、郭增紀及保險公司主動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永年縣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411號民事判決書執行完畢。
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員李一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