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經武

何經武,男,漢族,1975年11月出生,浙江平陽人,1992年12月參加工作,2007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文化程度,曾任溫州飛雲江海事處安陽海巡執法大隊大隊長。

2021年8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何經武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經武
  • 民族:漢族
  • 籍貫:浙江平陽
  • 出生日期:197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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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2001年6月至2021年4月,溫州飛雲江海事處科員;溫州甌江海事處船舶監督科兼危管防污科、政務受理科副科長;溫州海事局黨群工作部副主任;溫州飛雲江海事處安陽海巡執法大隊副大隊長;溫州飛雲江海事處安陽海巡執法大隊大隊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4月,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溫州飛雲江海事處安陽海巡執法大隊大隊長何經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溫州市委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委紀律審查和瑞安市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7月,據浙江省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層報浙江省監委批准,溫州市委直屬機關紀檢監察工委與瑞安市監委對溫州飛雲江海事處安陽海巡執法大隊原大隊長何經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何經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生活紀律,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接受有償陪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何經武身為中共黨員、國家公職人員,理想信念喪失,生活腐化,背離初心使命,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生活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溫州海事局黨委研究,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經溫州海事局研究,並報浙江海事局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瑞安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8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何經武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經審查認定,2019年下半年至2021年3月,被告人何經武在先後擔任溫州飛雲江海事處安陽海巡執法大隊副大隊長(主持工作)、大隊長期間,單獨或結夥利用負責查處轄區內船舶違法行為、船舶安全檢查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潘某某等人所送現金等財物,涉嫌受賄金額巨大。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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