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深國

何深國

何深國(?—2015年11月12日),男,東興市計生局殺人案兇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深國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東興市
  • 死亡時間:2015年11月12日 
人物事件,執行死刑,

人物事件

廣西防遙拜尋城港市中級法院2014年10月24日披露,東興“7·23”計生局工作人員被殺案2014年10月23日二審開庭。該案二審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在東興市法院公開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
一審法院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22日下午16時許,被告人何深國到東興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法規統計股辦公室恥勸良欲給其生育的第4個小孩辦理超生入戶的相關手續。因其未繳納社會撫養金等原因,工作人員無法為其出具相關證明。
同年7月23日早上8時許,何深國攜帶事先磨好的一把砍刀,駕駛機車到東興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揮刀砍向正在上班的計生工作人員,造成2人當場死亡,另外3人和一名路過的律師受傷。
案發後,被告人何深國被聞訊趕到的當地警方當場抓獲,並繳獲其作案使用的砍刀一把。經司法鑑定,被告人何深國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深國因未能及時為其超生的第4個孩子辦理入戶手續,持刀將東興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的5名工作人員及路過的一名律師砍死、砍傷,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人何深國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但其因瑣事而持刀將2人砍死、4人砍傷,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2014年6月19日,該案在防城港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何深國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28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何深國當庭表示不抗訴。後在其家屬要求下,在抗訴期滿前一天提交抗訴狀。何深國抗訴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但認定和採信的證據錯誤、量刑過重,同時還存在抗訴人的訴訟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形,請求二審法院作出較輕的量刑判決。
二審庭審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陳述後,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宣布休庭,另行擇日宣判。

執行死刑

2014年11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何深國
圖為二審庭審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確認,2013年7月22日,何深國到東興市人口戲灶晚和計畫生育局法規統計股辦公室欲給其生育的第4個小孩辦理超生入戶的相關手續。因其未繳納社會撫養金等原墊譽放諒因,工作人員無法為其出具相關證明。7月23日早上8時許,何深國攜帶事先磨好的一把砍刀,駕駛機車到東興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揮刀砍向正在上班的計生工作人員,造成2人當場死亡,另才立辯拔外3人和一名路過的律師受傷。
案發後,何深國被聞訊趕到的當地警方當場抓獲,並繳獲其作案使用的砍刀一把。經司法鑑定,何深國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最高良乃腿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何深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何深國因未能為其超生的第四個孩子辦理入戶手續,持刀連續行兇,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三人輕傷,犯罪手段殘忍,情節、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的事實清楚欠付,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對被告人何深國的死刑判決,並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11月12日上午,廣西防城港市中院依法對東興“7·23”計生局工作人員被殺一案罪犯何深國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11月12日上午,廣西防城港市中院依法對東興“7·23”計生局工作人員被殺一案罪犯何深國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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