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燕

何文燕

何文燕,教授。湘潭大學訴訟法專業博士學位點負責人、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會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文燕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北竹溪
  • 出生日期:1943年
  • 職業:教授
  • 畢業院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主要成就湘潭大學訴訟法專業博士學位點負責人
  • 代表作品:民事訴訟理論問題研究
個人簡介,工作經歷,主講課程,學術講座,獲獎情況,科研項目,主持縱向課題,主持橫向課題,科研成果,代表性學術觀點,

個人簡介

何文燕教授,1943年出生於湖北竹溪,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1965年畢業於原湖北大學法律系(現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畢業後在湖南省基層人民法院從事司法實際工作,曾任綏寧縣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副院長等職,分管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院辦公室工作,積累了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何文燕

工作經歷

1983年調入湘潭大學法律系,是湘潭大學法律系的創始人之一。
1985年至1987年任法律系第一屆副主任(當時未設正主任),全面主持教學、科研及法律系的創建和發展工作。
1997年至1998任法學院黨委書記。
1998年至2002年任訴訟法碩士學位點負責人。
2001至2006年,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五屆理事會理事。
2002年至今,任湖南省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2004年任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會長。
2006年至今,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
先後獨立與合作出版專著6部,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主編教材10餘部、參編教材10餘部。曾參與完成國家社會科學項目、主持完成湖南省社會科學課題、湖南省教委、教育廳課題、湖南省教育廳重點課題多項。

主講課程

1、法學本科生、專科生:民事訴訟法學、司法文書寫作學、法學基礎理論、民事審判理論與實務、民事訴訟專題與案例分析等。
2、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法律碩士:中國民事訴訟法學、外國民事訴訟法、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民事執行法學等。
3、博士生:中國民事訴訟法學、比較民事訴訟法、法學前沿等。

學術講座

何文燕教授(右起第四)何文燕教授(右起第四)
2009年7月29日,主講《民事訴訟現代化——傳統的揚棄與觀念整合》,地點:湘潭大學法學院。
2010年8月26日,主講《中國民事強制執行的現狀與改革》,地點:韓國 延世大學法學研究院中國法研究中心。

獲獎情況

1988年評為湘潭大學校級優秀教師
1994年評為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先進工作者
1997年獲湖南省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
1998年獲湘潭大學“教書育人標兵”稱號
1999年獲湖南省社會科學成果論文優秀獎
1999年獲湘潭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2000年獲湖南省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
2003年獲湖南省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
2004年評為湖南省優秀教師,記二等功
2005年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

科研項目

主持縱向課題

1、1991年參與完成國家社會科學“七五”規劃課題:《中國律師制度研究》
2、1999年主持完成湖南省社會科學課題:《湖南農村經濟法制系統工程研究》
3、2002年主持完成湖南省教委課題:《民事經濟訴訟專題研究》
4、2005年主持完成湖南省教育廳課題:《中外民事訴訟專題比較研究》
5、2006年主持完成湖南省教育廳重點項目:《現代民商事程式保障理論與司法改革研究》
6、2007年主持完成湖南省社會規劃課題《民事訴訟處分權的現代解讀——人權保障的另一視角》
7、2007年主持湖南省社會科學社科聯課題:《民事訴訟中弱勢群體的人權保護研究》
8、2008年主持研究生教育課題:《民事訴訟法專論》
9、2009年主持湖南省高校創新平台開放基金項目:《我國民事訴訟法制現代化研究》
10、2005年參與完成湖南省社科規劃課題:《農村法律服務研究》

主持橫向課題

1、2008年主持完成橫向課題:《浙江桐鄉市物流業發展現狀問題及對策的法律分析》,項目編號:04KH/KH02014,參加人:易繼松。
2、2008年主持完成橫向課題:《企業民事、行政訴訟對策研究》,項目編號:04KH/KH02013。

科研成果

代表性專著及教材
1、《民事訴訟理論問題研究》,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
2、《民事訴訟理論與改革的探索》,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
3、《中國司法救濟制度》,韓國世宗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
4、《民事訴訟理念變革與制度創新》,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出版。
5、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新編》,湖南大學出版社,1989年出版。
6、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新論》,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1997年出版。
7、主編《法律文書寫作學》,中南工業大學出版社,1997年出版。
8、主編《新編法律基礎教程》,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
9、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
10、主編《法律基礎教程》,湖南省高校工委、湖南省教育廳組編,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出版。
11、主編《法律基礎》湖南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廳組編,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出版。
12、主編《民事訴訟200問》,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
13、主編《民事訴訟法學自學輔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組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
14、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出版。
15、主編《民事訴訟法學專論》,湘潭大學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代表性論文
1、論在我國建立群體訴訟制度的構想,《湘潭大學學報》1990年第期。
2、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湘潭大學學報》1994年第3期。
3、論民事訴訟中的異議權,《湘潭大學學報》1994年第4期。
4、民事訴訟模式選擇與審判方式改革,《法學理論與實踐》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5、調解與支持起訴兩項民訴法基本原則應否定,《法學》1997年第4期。
6、訴訟法上民、經不應分立,《湘潭大學大學學報》1997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學、司法制度》1997年第5期,《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1997年第4期。
7、民事訴訟目的之界定,《法學評論》1998年第5期。
8、關於訴與訴訟標的若干問題探析,《湘潭大學學報》1999年第1期,人民大學《訴訟法 司法制度》1999年第10期。
9、民事審判行為及其規制研究,《湘潭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1年第4期。
10、美國ADR對我國仲裁資源利用的啟示,《法律適用》2000年第12期。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學、司法制度》2001年第3期。
11、簡評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日)《國際商事法務》2004年第1期、第2期。
12、轉型時期農村經濟糾紛的社會控制,《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1年第1期。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2001年第6期。
13、我國民事簡易程式之重構,《中國法學》2002年第1期。
14、我國民事審級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湘潭大學學報》2002年第1期。
15、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質疑,《河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2期,中國人民大學《訴訟法、司法制度》2002年第期。
16、略論檢察機關民事公訴權,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
17、檢察機關民事公訴權的法理分析《人民檢察》2005年第9期。
18、再論民事訴訟法典體例結構的調整,《政法論叢》2005年第1期。
19、論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處分權:人權保障的另一視角,《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1期。
20、民事訴訟中的自認及其成立要件——兼評民訴法《修改建議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6年第2期。
21、我國當事人陳述制度之檢討與重構——兼評民訴法《修改建議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第十七章,《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2期。
22、我國婚姻無效制度之完善——基於實體法與程式法密切聯繫角度,《求索》2008年第2期。
23、民事公告送達的法理分析——基於傳播的視角,《求索》2008年第6期。
24、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回顧與評析,《公民與法(法學版)》2009年第12期。
25、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的行政化之檢討,《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3期。
26、訴訟實施能力初論,《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4期。
27、論法院委託調解,《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5期。
28、電子數據類型化及其真實性判斷,《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2期。

代表性學術觀點

1、較早地對民事訴訟目的進行研究,認為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民事訴訟目的,是國家確立民事訴訟制度、制定和實施民事訴訟法的多層次的綜合性目的,也可以說是國家關於民事訴訟效果的總體追求。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民事審判權,其訴訟活動的目的自然要與國家總體目的一致,而在解決糾紛、保護民事權益方面與當事人的訴訟目的也要一致,因而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的審判行為和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才可能具有同向性,才可能相互作用,共同推進民事訴訟的運行和發展。我國現階段民事訴訟目的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解決民事糾紛、實現權利保障、維護秩序。民事訴訟目的的多重性和層次性,反映了民事訴訟主體和民事訴訟價值的多元化。在設計民事訴訟程式制度,構建民事訴訟模式及進行訴訟活動時,必須綜合考慮,克服片面性。同時,認為民事訴訟功能是民事訴訟具有的能力及其在社會生活各方面可能產生的效果,也即民事訴訟作用於客觀對象所表現出來的能力和作用,民事訴訟的功能包括調控功能、恢復功能、保障功能和教育功能等。
2、對於處理經濟糾紛是否要單獨設立“經濟訴訟法”這一有較大爭議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以實證方法和比較方法對訴訟法上“民經分立”觀點的種種理由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自己的獨特見解。明確指出:引起不同的訴訟法分立的內在原因取決於糾紛的不同性質和特徵。現代意義上的民事糾紛早已不是傳統觀念上局限於“私人”之間的那種狹義上的糾紛。“經濟糾紛”實質是特定的民事案件,與民事衝突並無本質區別。司法實踐中民事訴訟與“經濟訴訟”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性質、適用法律的依據、審判方式和法律責任的確認等都基本一致,理應適用統一的民事訴訟法。我國改革開放中出現的民事糾紛的變化,對民事訴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這只能促進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發展與完善的動力,而不是分離民事訴訟程式內容、縮小民事訴訟涵蓋力、另立“經濟訴訟法”的依據。
3、認為民事訴訟模式是一個綜合性的抽象概念,是對民事訴訟體制及其運行特徵的概括,也是關於法院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相互關係的綜合表述。在民事訴訟模式的選擇上,應以我國現行民訴訟法所展現的訴訟模式為基礎,進一步吸收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合理機制,建立一種有中國特色的現代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強調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與法院的互動關係。
4、在當事人問題上,1990年以前就曾提出非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也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主張;認為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識別不能局限於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而應從兩個法律關係的牽連性入手分析,並主張賦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異議權,以保護其權利。
5、對民事審判行為的構成要件及審判行為的分類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分析了審判行為的變質及其原因,指出審判行為直接關係到訴訟機制的運轉,也關係到訴訟公正的實現。認為審判行為失控或者變質,必然導致訴訟不公和司法腐敗。民事審判行為變質的原因包括訴訟外的因素、訴訟內的因素和法官因素。針對這些因素,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規範和制約民事審判行為的三種基本途徑:正確界定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提高法官的素質;充分尊重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程式主體地位、切實保障當事人行使訴權,通過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制約;嚴格程式規範,健全責任制度,杜絕法外因素的干擾。
6、對民事訴訟現代化問題進行了初步研究,認為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現代化是一個創新過程,既要調整與重構法院的組織結構及法官運作審判權的方式,更要強化訴訟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利、地位和作用,尤為重要的是轉變傳統訴訟觀念。主張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下,對我國民事訴訟進行價值重構和模式的合理選擇。改革的目標模式應依據轉型期國家社會間新型關係,在審判權與訴權的合理定位以及相關制度的創新的基礎上,建構中國特色的民事訴訟結構模式。
以上觀點反映在所發表的有關論文以及《民事訴訟理論問題研究》、《民事訴訟理論與改革的探索》、《民事訴訟理念變革與制度創新》等著作中。此外,對群體訴訟、訴與訴權、公益訴訟和檢察機關的民事公訴權、訴訟證據立法、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等問題均提出了一些獨特見解。其中許多觀點受到訴訟法學界廣泛重視和認同,有較大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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