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宗志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四川南江
- 出生日期:1955-11-11
- 畢業院校:四川省委黨校
- 性別:男
- 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審查,開除黨籍和取消退休待遇,立案偵查,強制措施,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1年05月至1978年04月,在南江縣委辦公室工作;
1978年04月至1994年12月,在南江縣公安局工作,先後任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大隊長,副局長,南江縣正直區副區長,縣公安局副局長、局長;
1994年12月至1998年12月,先後任巴中市(現巴州區)公安局政委,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
1998年12月至2006年10月,先後任資陽地區公安處副處長,資陽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6年10月至2013年04月,任四川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3年04月至2015年01月,任四川省公安廳副廳級偵察員。
2015年1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2月,據四川省紀委訊息:四川省公安廳原副廳級偵察員何宗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審查
2017年3月,經四川省委批准,省紀委對省公安廳原副廳級偵察員何宗志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開除黨籍和取消退休待遇
經查,何宗志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進行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何宗志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何宗志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7年4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遂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四川省公安廳原副廳級偵察員何宗志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原總隊長何宗志(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2017年12月14日,遂寧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宗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何宗志,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遂寧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宗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在偵辦案件中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28日,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宗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31年3月2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何宗志受賄所得人民幣730.91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其中:對已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501萬元、萬寶龍手錶2塊、萬寶龍鋼筆1支、蒂芙尼鑽戒1枚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剩餘贓款,從查封在案的三亞房產一套、成都市天府新區房產一套及車位二個中繼續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