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宗仁

何宗仁

何宗仁,男,漢族,1962年11月出生,甘肅會寧人,大學本科學歷,高級農藝師。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監事會主席(正廳級)

2022年11月18日,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監事會主席何宗仁受賄、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案,以被告人何宗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免去職務,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0.09-1984.07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農學專業學習;
1984.07-1985.10 甘肅省農墾科研推廣培訓中心科員;
1985.10-1992.12 甘肅省農墾科研推廣培訓中心科技管理科副科長;
1992.12-1993.09 甘肅省農墾科研推廣培訓中心主任助理、科技管理科科長;
1993.09-1996.03 甘肅省農墾科研推廣培訓中心副主任;
1996.03-2001.12 甘肅省藥物鹼廠廠長、副書記;
2001.12-2006.06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
2006.06-2009.07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董事;
2009.07-2019.02 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委員、董事,甘肅省國有資產投資集團公司董事(兼);
2019.02- 2021.01 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監事會主席(正廳長級)。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20年12月17日,據甘肅省紀委監委訊息: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監事會主席何宗仁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21年1月13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何宗仁的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主席(總經理級)、甘肅省國有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兼)職務。

依法逮捕

2021年5月21日,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監事會主席何宗仁(正廳級)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挪用公款一案,由甘肅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金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金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對何宗仁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1年7月20日,據高檢網訊息: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監事會主席何宗仁(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金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宗仁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金昌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何宗仁在擔任甘肅省藥物鹼廠廠長、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1年8月11日上午,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監事會主席何宗仁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案。
甘肅省金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宗仁利用擔任甘肅省藥物鹼廠廠長、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生產經營、工程承攬、藥品銷售代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私人企業主及幹部職工等10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570.6519萬元,其中未遂1250萬元。2007年12月,主管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特藥工作的被告人何宗仁在多次接受民營企業實際控制人請託後,違規將國家賦予的罌粟籽專營業務交給民營企業經營至2018年,共造成國有經濟損失779.7403萬元。2002年11月,時任甘肅省藥物鹼廠廠長的何宗仁,挪用公款40.59904萬元購買個人房產。2004年至2006年間,何宗仁陸續將上述款項歸還。
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何宗仁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何宗仁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民眾等50餘人旁聽了庭審。
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2年11月18日,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物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監事會主席何宗仁受賄、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案,以被告人何宗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處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宗仁在擔任甘肅省藥物鹼廠廠長、甘肅省農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生產經營、工程承攬、藥品銷售代理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570萬餘元,其中未遂1250萬元。2007年12月,被告人何宗仁與董事長楊某某商議後,違規決定將特定物品專營業務交給不具有專營資質的企業經營至2018年,造成國家利益損失人民幣779萬餘元。2002年11月,被告人何宗仁挪用公款40萬餘元用於個人購房,案發前已將挪用的公款全部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何宗仁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何宗仁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何宗仁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依法數罪併罰。鑒於被告人何宗仁有坦白情節,受賄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退交到案,認罪悔罪且受賄罪部分具有未遂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何宗仁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何宗仁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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