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加順,男,漢族,1962年10月出生,浙江紹興人,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學位。曾任紹興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
2017年11月,何加順被雙開。
2018年4月11日上午,紹興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何加順受賄案在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2018年7月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何加順犯受賄罪,被處以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隨案移送的8件貴重物品和退繳的196萬餘元贓款,均被依法沒收,並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加順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紹興
- 出生日期:1962年10月
- 畢業院校:浙江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公開審理,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84.08—1990.01,紹興市計畫委員會綜合計畫科科員;
1990.01—1990.12,紹興市計畫委員會綜合計畫科副科長;
1990.12—1993.11,紹興市計畫委員會中長期規劃科科長、國土規劃辦公室主任;
1993.11—1994.05,紹興市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其間:1993.09-1993.12紹興市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4.05—1999.08,紹興市計畫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其間:1996.09-1998.06浙江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1999.08—2001.03,紹興市委副秘書長、政策研究室主任(其間:2000.05-2000.12浙江省經濟管理研究班學習,並赴美國培訓);
2001.03—2003.06,紹興市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室黨組成員(正處級);
2003.06—2006.01,紹興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6.01—2006.04,新昌縣委書記,紹興市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
2006.04—2010.02,新昌縣委書記;
2010.02—2013.11,紹興市委常委、紹興縣委書記;
2013.11—2014.05,紹興市委常委、柯橋區委書記;
2014.05—2017.11,紹興市委常委、宣傳部長(2017.11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1月17日,據浙江省紀委省監委訊息:浙江省紹興市委常委、宣傳部長何加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審查(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11月,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對紹興市委常委、宣傳部長何加順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何加順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對其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不按規定交納應由親屬個人支付的費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何加順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背棄入黨初心,背離黨性宗旨,喪失理想信念,迷戀奢靡享樂,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犯罪,其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浙江省委批准,中共浙江省紀委、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決定給予何加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免去何加順紹興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浙江省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紹興市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何加順違紀所得;將何加順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審查、調查期間,何加順在本人撰寫的懺悔錄中反思到,由於理想信念出現動搖,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漸漸地放鬆了警惕,經受不住各種誘惑,清正廉潔、艱苦樸素的作風丟了,共產黨員應保持的不謀私利和特權的界限漸漸地破了,逐步成為個別企業老闆手中的牟利工具。思想蛻化帶壞家風,在沒有管住自己的同時,對家屬也疏於管理,個別企業老闆甚至通過家屬向自己輸送利益。究其根源,是宗旨信念出現問題,背棄了自己入黨時的錚錚誓言,廉潔防線徹底坍塌,黨性原則徹底喪失。愧對組織,愧對人民,愧對家庭!
公開審理
2018年4月11日上午,紹興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何加順受賄案在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受賄罪,於2018年1月23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公訴機關台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間,被告人何加順利用擔任紹興市委常委、紹興縣委書記、柯橋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產銷售、項目建設等方面的請託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559.099萬元。被告人何加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台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3年下半年間,被告人何加順利用擔任紹興市委常委、紹興縣委書記、柯橋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房產銷售、項目建設等方面的請託事項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559.099萬元。被告人何加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何加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何加順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深刻反省、自責,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7月2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何加順犯受賄罪,被處以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隨案移送的8件貴重物品和退繳的196萬餘元贓款,均被依法沒收,並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