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劍雄(東莞市東駿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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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劍雄,男,1959年7月16日出生,東莞市東駿集團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

2016年1月7日,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何劍雄犯挪用資金罪、串通投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

2018年6月21日,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公示罪犯何劍雄減刑一案,擬提請對罪犯何劍雄予以減刑九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何劍雄
  • 出生日期:1959年7月16日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法撤職,法院判決,獲得減刑,

人物履歷

2013年1月當選為東莞市政協常委。
曾任東莞市東駿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

人物事件

違法撤職

2015年1月,因涉嫌違法犯罪,被撤銷東莞市政協常委、委員職務。

法院判決

2016年1月7日,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何劍雄犯挪用資金罪、串通投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追繳挪用資金四千九百四十七萬四千七百零五元六角一分及孳息、追繳串通投標的違法所得二千萬元。何劍雄不服,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6年3月3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6年3月21日送湖北省宜昌監獄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獲得減刑

2018年6月21日,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公示罪犯何劍雄減刑一案。信息顯示,罪犯何劍雄,現從事輔助勞動。自2016年3月21日入監以來,能做到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能完成基本勞動任務,因此獲得新計分系統啟用時折算表揚獎勵1次、2017年8月表揚獎勵1次、2018年1月表揚獎勵1次。根據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鄂0591執224號執行裁定書,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執行完畢。
綜上所述,罪犯何劍雄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積極執行財產刑,積極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減刑間隔期已過一年六個月,多次公示無異議,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提請減刑條件。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擬提請對罪犯何劍雄予以減刑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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