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額保險

低額保險亦稱“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小於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保險。出現低額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三種: ①保險人為使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注意防範風險。

②被保險人為節省部分保險費; ③保險財產在保險過程中因其價值上漲而致損失時的財產價值高於保險金額。低額保險發生損失時,有兩種計賠辦法,一種是按保險金額和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賠償; 另一種是適用第一危險方式保險按實際損失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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