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伯多祿特權
- 外文名:privilege
- 又稱:特權
- 來源:拉丁文
概念,聖經中根據,婚姻聖事,
概念
廣義的伯多祿特權Petrine privilege是指當年基督許給伯多祿管理教會且在宗徒中具首席權;按照天主教的看法,其繼位人(即歷代教宗)亦享同樣的特權,即享有首席權(primacy)(參403)、不可錯誤性(參414)和治理權(jurisdiction)等三特權。
至論及狹義的伯多祿特權,它所指的則是教友雙方或一方教友,另一方非教友的婚姻,尚未同房,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教宗享有解除婚姻的特權。此特權由伯多祿傳下來的,故以伯多祿為名。
聖經中根據
瑪十六17~19:二十世紀初,非天主教學者大都否認此段經文出自耶穌之口。但如今似乎有點轉機;他們大都看出「盤石」一詞在路六48中,在猶太經師註解中,在谷木蘭抄本中都同樣指穩定結構的基礎而言。此外,「鑰匙」一詞在依二十二19~22中,在經師文學裡,其圖像都同樣指賦予權力而言,束縛與釋放在經師用法中也是法律用語。梵一大公會議(1869-1870)即引用此段經文指明伯多祿及其繼位人享有首席權。今日許多非天主教學者已承認伯多祿本人確有此權,但仍否認可傳給其繼位人。
路二十二31~32:伯多祿將其盤石的作用表現在堅固他的兄弟上,意即在鞏固教會的信仰生活。梵一將此經文當作教宗不可錯誤性的聖經根據。
若二十一15~17:耶穌要求伯多祿餵養牧放他的羊;餵養牧放兩動詞未表達出希臘原文poimainein所含照管、引導、保護的完整意義。梵一用此經文指出耶穌再次肯定伯多祿享有至高司牧的司法權。
婚姻聖事
對於婚姻聖事,天主教會一向本著婚姻乃天作之合,任何人都不可拆散的原則。教會法明定既遂(已同房)之有效婚姻,任何人間權力或任何原因皆不得解除;但對於未遂(未同房)的聖事婚姻(雙方已領洗或一方已領洗,另一方未領洗),若有正當的理由,教會法明言教宗有特權(伯多祿特權)可以解除,只是附帶條件是必須雙方或一方申請方可。因此教會法1142條可說是狹義的伯多祿特權。教會使用上述特權時,應以保護信仰為第一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