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搶婦女知情代賣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伙搶婦女知情代賣案
- 發生時期 :嘉慶二十一年
- 涉及機構:刑部
- 涉及人物:韓長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嘉慶二十一年(公元1816年)。陳煥章聽從在逃犯韓長的主意,聚眾七個人伙謀搶奪蔡陸氏嫁賣,劉松齋明知蔡陸氏為韓長所搶之婦,因貪圖財禮,代為說賣。河南省審理了本案將陳煥章依“伙搶婦女已成為從例”,處以絞監候;將同謀,但未同搶和未分贓的陳三、左振旗比照“共謀為盜,臨時因別故不行,事後不分贓例”,處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罰;將劉松齋比照“略賣人牙保減犯人罪一等律”。於知情故賣流罪上減等,處以徒刑。刑部河南司覆核了本案,河南司認為,河南省對陳煥章、陳三、左振旗的判決均屬允當,而對劉松齋的判決,實屬錯誤。河南司指出,據有關例律記載:“買者知情,與犯人同罪,牙保各減犯人一等”,“與犯人同罪勾下注云,至死減一等”,即是若正犯罪應至死,則買主得減一等,牙保減犯人一等,是減正犯一等,而不是減賣主一等。本案劉松齋明知蔡陸氏是被韓長等新搶之婦,還代為說賣,與略賣人牙保沒什麼區別,應按“略賣人牙保減犯人罪的一等律”,在首犯韓長死罪上減一等,處以劉松齋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