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寧縣民政局

休寧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黃山市委辦公室 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

休寧縣民政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休寧縣民政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市、縣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休寧縣民政局
  • 所屬部門:休寧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休寧縣
  • 機構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標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依法對全縣社會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的採集、查詢、核對工作。
(四)負責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工作,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組織實施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有關政策,負責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按規定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縣級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有關工作。
(六)組織實施婚姻管理政策,推進婚俗改革。
(七)負責殯葬管理的業務指導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負責養老服務業發展規劃、政策的擬訂與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指導殘疾人社會福利工作,統籌推進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負責組織落實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縣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全縣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休寧縣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保密、督查督辦、信息宣傳、安全、信訪、政務公開、檔案、綜合性檔案起草等工作。負責組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年度考核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研究制定全縣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相關制度,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計畫。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基建工作。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民政物資、基建等計畫的落實情況。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擔部門預決算及機關財務與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檢查局屬單位財務管理。
(二)社會組織管理股(社會事務股、行政審批服務股)
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負責縣級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的受理和查處工作。指導全縣社會組織黨的建設。承擔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與組織協調等工作。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組織落實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促進全縣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慈善募捐和慈善捐助活動,管理和監督慈善資金使用,指導慈善協會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三)社會救助股(社會福利股)
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體系建設統籌、指導、協調、實施;組織開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工作。督促、指導鄉鎮開展有關社會救助工作。協助相關部門加強對中央財政補助、省級財政安排的有關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六十年代精減下放職工救濟工作。負責城鄉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的採集、查詢、核對工作。
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負責全縣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的擬訂與實施,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救助政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四)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股。負責全縣城鄉基層民眾的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工作,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監督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政策法規,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和協調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
組織實施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有關政策,負責行政區劃的設立、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報批工作。按規定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編制全縣行政區劃圖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詳圖。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擔地名普查,推行地名標準化、規範化。負責縣級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有關工作,向社會發布標準地名、行政區劃調整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公告。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
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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