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瑜

伍瑜

伍瑜,男,漢族,1975年10月生,廣西岑溪人,1996年9月參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行政管理專業,大學學歷。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22年8月26日,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原副局長伍瑜受賄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伍瑜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廣西岑溪
  • 出生日期:1975年10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曾任岑溪市歸義鎮黨委書記,岑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2年4月,據梧州市紀委監委訊息:梧州市自然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伍瑜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梧州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2年6月,經梧州市委批准,梧州市紀委監委對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伍瑜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伍瑜背離初心使命,不守紀法底線,喪失黨性原則,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採礦項目推進、協調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他人巨額財物。
伍瑜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梧州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梧州市委批准,決定給予伍瑜開除黨籍處分;由梧州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一審開庭

2022年8月26日,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原副局長伍瑜受賄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伍瑜利用擔任梧州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分管礦產管理與礦山安全的職務上的便利,為廣西某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某某、梧州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覃某某提供加快推進、協調辦理礦產項目的幫助,向陳某某、覃某某索取財物總計人民幣400萬元。伍瑜到案後在家屬的幫助下退出全部贓款人民幣40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伍瑜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伍瑜具有索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鑒於伍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贓款,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被告人伍瑜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萬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伍瑜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退出的贓款人民幣4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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