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新增建設用地申報審批管理實施意見
伊犁州直新增建設用地申報審批管理實施意見
為嚴格落實“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國土資源管理共同責任工作格局,從源頭上有效控制和防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維護國土資源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13〕408號)要求,結合州直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州直新增建設用地申報、審批必備條件
(一)州直新增建設用地項目選址必須符合伊犁州直各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規定》(新國土資發〔2014〕185號)執行。城市、鄉鎮、村規劃區範圍內的用地申報應符合城市、鄉鎮、村建設規劃。
(二)涉及占用耕地的項目,必須實行耕地先補後占。
(三)申請用地項目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及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工業項目必須進園區。
(四)涉及占用林地的項目,必須符合各縣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要求,可以占用的必須先期依法辦理林地占用手續。
二、用地申報、審批職責
(一)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縣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需求,結合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指標規模,確定新增建設用地項目並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畫。
(二)縣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按照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安排的具體用地項目,組織新增建設用地報件及依法進行審查。
(三)自治州、縣市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用地進行審查。
三、新增建設用地項目申報、審批程式
(一)縣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縣市人民政府年初制定的新增建設用地項目計畫,組織本行政轄區內新增建設用地項目的用地報件,初步審查通過後,上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轉報。
(二)縣市人民政府接到國土資源部門上報的新增建設用地申請後,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就上報用地項目進行項目風險性評估和合法性審查,審查決定後形成會議紀要,報州國土資源局。
(三)自治州國土資源局負責對州直各縣市上報的新增建設用地項目的合規性審查。按照集體會審要求會審通過後,形成書面會審意見,上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四)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接到自治州國土資源局報件後:對自治區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公益性建設項目和涉及保障民生的建設項目用地,經州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由州政府主要領導審批或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在各類園區內建設的一般性工業項目、以解決就業為目的建設項目和一般性商貿物流項目用地,需經州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按規定程式審批或上報;對重大開發建設項目、需單獨選址的工業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和經營性商業開發項目建設項目用地,需經州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報州黨委備案,並按規定程式審批或上報。
四、不得組織申報新增建設用地項目的情形
(一)建設用地項目投資強度和容積率不達標的。
(二)縣市政府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三)違法用地未處理完畢的。
(四)供地率不達標的。
(五)征地補償安置落實不到位,引發的信訪案件未妥善處理解決的。
(六)建設項目選址位於生態環境敏感區的。
自治州相關部門、縣市人民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本意見要求實施,認真申報、審查新增建設用地項目,並對上報新增建設用地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自治州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批准後的新增建設用地進行“批後核查”。